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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申報佣金支出之認定,應以代理人或代理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代理人或代理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佣金支出355萬餘元,佔該公司部分外銷貨物價款約9﹪,

 

該公司雖提示雙方仲介合約書及結匯證明,並說明係為獲得更多訂單,故支付較高比率之佣金予代理人,惟該公司無法進一步提示與該仲介者洽商過程、詢價、報價等具體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以其無法證明仲介事實,且未能證明所支付佣金確屬營業所必要予以剔除佣金支出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除有支付佣金之事實外,並需有仲介銷貨事實,以證明該項佣金支出確為營業所必要及確屬合理費用,而非形式上具備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即可列報佣金支出,

 

仍應提示仲介者確有提供仲介勞務之證明文件,如洽商過程中之詢價、報價及收受訂單等各項書面憑證及往來函電文件,國稅局始能據該仲介事實,進而審核支付之佣金是否確屬營業上所必要之費用。

 

該局並籲請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書函及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文據憑以認定,避免日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權益。

 

【稅務法規】在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中之欠稅,未全部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函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於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人常誤解,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

 

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若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捐1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200萬元以上者,

 

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因此,仍在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中之欠稅,即使已就所餘欠稅額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限制出境處分仍無法解除

 

國稅局特別呼籲,出國經商考查、旅遊,已是國人重要活動,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經商契機,可真是得不償失。

 

 

 

【稅務法規】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應特別留意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的年度。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扣抵來自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取有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核發之納稅憑證及經所在地我國使領館簽證。

 

惟依提示之證明文件,發現部分扣抵境外所得稅款,係屬98年度之應收權利金而於99年度收取並繳納之所得稅捐,依規定應於所得發生年度即98年度扣抵,國稅局乃否准自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並重新計算應補稅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如未能及時提出上開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更正退還。

 

【稅務法規】為海外子公司代購原料的出口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逐漸將生產部門移至大陸或東南亞,形成臺灣接單、研發,海外子公司生產的分工模式

 

母公司在考量採購利益原則下,為海外子公司代購原料,其代購原料的出口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查核某家機械製造公司,於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出口費用1,300餘萬元,

 

該出口費用係包含公司本身出口機械產品500餘萬元,及為子公司代購原料支付800餘萬元,而該公司為子公司代購原料,依合約書約定,屬代購性質,

 

該公司無需負擔出口費用,因此,該代購原料所產生的出口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乃予以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母公司為子公司代購原料等情形所支付的費用,為代收代付性質,並非屬母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施審核06-2298016

  

 

 

 

 

 

【稅務法規】經濟部廢止登記之有限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倘公司欠繳之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將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近來有民眾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反應,並非公司之負責人,只是公司的股東,為什麼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由於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未依公司法規定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清算人並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否則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倘其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稽徵機關除移送執行外,將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應行清算之公司,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完成清算者,其雖非不是負責人,仍會被限制出境,若因公司之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實在很不划算。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稅務法規】房租所得抓漏 瞄準20萬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01 03:51 am

 

為避免炒地養房者轉入租賃市場逃漏租金所得稅,國稅局將優先對一戶或一人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查稅。

(本報系資料庫)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61日開徵後,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房屋均會被加課重稅。為避免炒地養房者轉入租賃市場逃漏租金所得稅,國稅局將在全台展開非自住房屋調查,優先對一戶或一人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查稅,調查對象估計超過20萬戶。

此次非自住房屋的調查行動將持續至年底,國稅局將派員進行實地訪查,包括各縣市主要街道、繁華商圈,以及一人擁有多屋(三棟以上)、套房與非親屬借用的房屋等,都在查稅之列;另外高價房屋經人檢舉漏報租賃所得,以及低報租金的個人包租公,也將一併納入調查。

 

根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計,全台由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超過900萬棟,其中,個人或家庭持有超過三棟以上房屋者,一共有20.24萬戶。財政部表示,非自住房屋是指出租供他人做自用住宅使用或營業用,其租金申報有無偏低,或是否漏報租金收入,將是非自住房屋調查的主要重點。不過,此次非自住房屋調查排除空屋、獨資事業的自用房屋,以及所有權人當年度持有房屋未滿六個月的「新屋」、房屋評定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者,這類房屋並不在選查範圍。

 

財政部表示,奢侈稅開徵後,限制持有非自用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二年內出售須負擔10%15%的重稅,因此,部分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極可能在「養房」期間採取出租方式規避奢侈稅,國稅局也將就這類短期出租的房屋,調查有無短漏報租賃所得稅。

 

名下擁有多棟房屋的個人,若選擇出租坐收租金,國稅局在此次非自住房屋調查行動中,也將就租屋量大者,輔導包租公辦理營業登記,租屋收入的稅負,除了所得稅之外,還需增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目前營業稅率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17%。個人出租不動產,但如果不涉及「營利行為」,只須按所收取的租金繳納5%40%不等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並無其他額外稅捐。

 

【稅務法規】規避稅負不可行 覈實開立發票為上策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營業人於交易時,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向為該局之查核重點,如經查獲有違章情事,將對違章營業人予以補稅裁罰。

 

該局於查核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少數代客記帳業者,給予廠商錯誤之建議,告知可採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之方式,以規避租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曾查獲一從事裝潢業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單一年度漏報銷售額即逾新台幣4,000萬元,營業稅補稅及裁罰金額達300萬元以上。

 

該廠商之代客記帳業者,卻建議其可採辦理註銷登記方式來規避租稅之負擔,

 

國稅局同仁得知後特別提醒業者,公司雖已辦理註銷登記,惟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就欠繳之稅捐,仍將會以強制執行之方式徵起稅款,

 

屆時除負擔原本應繳納之稅款外,另將加收滯納金及執行費用,不但無法達到規避稅捐之目的,更須額外繳納其他的罰金,實在得不償失。業者經該局同仁解釋相關規定後,已依限繳納稅款並打消辦理歇業登記之念頭。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對國稅局核定補徵之稅捐如有不服,應循行政救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切勿聽信錯誤之建議,以不當方法規避稅負。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姜慧霖

聯絡電話:03-3396789 1241

 

 

 

 

 

 

【稅務法規】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

 

不過,如其因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關,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經營機械器具批發業務,但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近百萬元,A公司雖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並已取具發票,

 

A公司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資料,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稅務法規】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申報納稅者,請注意前開非營業收入係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

 

【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書面審核純益率,並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案件適用書面審核;

 

但當年度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則不得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合計,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總額210萬元(係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10萬元),合計1,010萬元,

 

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60.6萬元【(800210×6%】,

 

出售房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內計算,經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48.6萬元【(800210200×6%200】,依法調整補稅約32萬元。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屬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損益,不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後,因帳務處理錯誤須將前期損益影響數調整期初保留盈餘者,其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於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而稅額扣抵比率之公式為: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上開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帳務處理錯誤而須調整前期損益,

 

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之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

 

至於發現帳務錯誤前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既已於分配日依法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自無須重新計算,以資簡化。

 

惟該前期損益調整金額,仍應正確反映,使營利事業於下次分配盈餘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正確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131日發現其98年度稅後純益少計100萬元,故應於101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100萬元。

101121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計算公式之分母即依加計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為準。

至於A公司於99年、100年間分配股利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則無需就該少計100萬元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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