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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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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推動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106年各式憑單同時符合下列2項條件即可適用: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7年1月31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該分局提醒,利用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IMX)網路申報者,只要於資料建檔之「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項下勾選憑單填發方式為「免填發」就可完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符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之規定,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某甲於106年6月20日購入豐原區自用住宅用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同年10月30日訂立契約出售原持有六年以上之潭子區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規定,如其他條件符合一生一屋之要件且某甲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沒有這2棟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則某甲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民眾於出售土地時申請依據「一生一屋」(即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卻因要件不符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自99年起增加了「一生一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除了須先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之外,還須符合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持有該出售土地6年以上、且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地連續設立戶籍滿6年、出售前5年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等要件,其可適用面積限制在都市土地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0平方公尺,且不以一次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該民眾之配偶同時尚擁有一間房屋;所以該申請案件並不符合「一生一屋」要件規定故遭稅處否准。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張先生於死亡前2年內,已將名下的不動產全數贈與其配偶,自己只留下部分的股票,沒想到張先生往生後竟被國稅局補徵鉅額遺產稅,張太太提出嚴重抗議,並質疑稅法上夫妻間贈與財產免課稅規定是玩假的。對此,本局特別提出了澄清和說明。


      本局表示,張太太的觀念其實只對了一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過這是針對夫妻間財產移轉要不要課贈與稅的規定。但是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同時也清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如果當初張先生贈與張太太的時點,距離張先生死亡時已經超過2年的話,所贈與的財產就沒有須合併到遺產總額計算課稅的問題。至於像陳先生這樣,屬於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的情形,要不要課遺產稅,仍然要看合併之後的遺產總額,在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後,遺產淨額是不是還須課稅而定。本局也指出,像張太太這樣誤以為夫妻間完全沒有課稅問題的民眾,其實不算少數。


      本局更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的贈與財產須合併計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的規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要防止被繼承人在生前,透過贈與行為把財產析分出去,藉由降低遺產稅稅基來規避遺產稅。而且該法條所規範的受贈對象,不是只有被繼承人之配偶而已,還包括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例如孫子、媳婦等)。


      本局也特別呼籲,民眾在做理財規劃時如有疑慮,不妨先行向各地稽徵機關詢問,這樣才能既合法又安心,輕鬆當聰明理財的納稅義務人!

 

      本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事實,不在此限。


      本局說明,上述條文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二親等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明確得知買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是納稅義務人如有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非屬贈與者,應保留相關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以免因缺乏證明而遭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6年7至9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核定稅額繳款書已於10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06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止,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稅款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另以信用卡方式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到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係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亦即截至106年11月12日24時止,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度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了,地價稅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地價稅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計算方式課徵,民眾不論持有本市多少筆的土地,都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稅單。

 

該處說明:為方便民眾核對名下土地資料,於地價稅稅單正面右上方處有課稅土地10筆以內之明細(載有地段、地號及單筆稅額)以供核對。若擁有10筆以上土地之納稅義務人,想要核對名下所有課稅土地,可填妥稅單右下角申請事項寄到稅處;或者攜帶國民身分證,逕向稅處所屬分處申請。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務必詳細核對課稅土地地段、地號及稅額,一旦有疑義要立即向該處查對,千萬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財政部指出,資本市場具有國際化、資金流動性高等特性,國際間對於優秀企業家均竸相爭取,期能吸引他們於該國投資,以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考量企業主要投資人是否投資,係考量影響投資淨報酬之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所得稅負,主要國家對於股利所得訂定與一般所得不同之課稅方式,例如原採設算扣抵制度國家,改採分離課稅或部分免稅,如英國(分級分離課稅)、德國及義大利(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法國(部分免稅)等;部分國家未曾採設算扣抵制度,亦採分離課稅,如美國(分級分離課稅)、荷蘭及日本(單一稅率)等,適度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總稅負,以維持資本流動中立性或提升投資。
 
  臺灣為開放型經濟體,為建立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本次稅改在股利課稅方面,自需參考前述國際趨勢,爰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度。企業主要投資人之股利所得可選擇按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以取代其原有之可扣抵稅額,該稅率與德國(26.375%)、義大利(26%)分離課稅稅率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結算申報適用30%以上稅率之有效稅率25.73%相當。此一課稅方式,搭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調高為20%、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在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稅負最高由現制49.68%調降為40.8%,與其他類別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等)最高稅率40%趨於衡平,符合水平公平,且具有與國際間競逐資本之競爭力。
 
  為避免單一稅率對中低股利所得者產生稅負過重問題,另提供其可選擇就股利所得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稅,適用較低之累進稅率(0%、5%、12%、20%),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仍享有現制抵(退)稅權益之課稅方式,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強調,本次稅改藉由廢除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扣繳率等調整措施,增加之稅收,一方面合理分配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一方面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之股利所得稅負,提升其投資臺灣意願,進而創造就業,發揮「有濟無劫、合理分配、全民受惠」之稅制優化效果。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業於今(1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二、條文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


  財政部說明,上開租稅減免措施,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免徵貨物稅,依據經濟部預估每年貨物稅及營業稅稅收損失合計2,039萬元,減稅措施誘發其他稅目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收增加2,226萬元,預估整體稅收增加187萬元;大貨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估貨物稅及營業稅稅收損失合計約4,200萬元,減稅措施誘發其他稅目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收增加1億3,200萬元,預估整體稅收增加9,000萬元。本法案將由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年定期提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及「柴油大貨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相關稅式支出政策目標、達成效益及檢討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各委員,以利政策執行及即時修正。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該修正草案係為發展太陽光電能源,及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該部將賡續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該修正條文儘速完成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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