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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 07 六月 2013 08:46

【稅務快訊】未成年人以歷年

【稅務快訊】未成年人以歷年受贈款項置產,切記保留完整資金文件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興建、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如不能確實證明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日前發現轄內甫成年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以千萬元購置房屋,因其年紀尚輕,並無資力,經深入追查資金來源,甲君主張係法定代理人乙君歷年於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因在免稅額度內並未逐年申報贈與稅,惟甲君無法提出完整資金文件,證明購屋資金來源為法定代理人乙君歷年贈與之款項,稽徵機關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乙君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人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文件,證明資金來源確係其所有,以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遭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營業人間因交易行為而衍生之賠償款收入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因營業人甲延遲付款,乙營業人予以加收利息,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供應商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供應商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營業人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得免由營業人甲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其性質內容而定,並非所有賠償款收入均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全部代價;亦非均適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準此,賣方營業人向買方營業人所收取之賠償款係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反之,買方營業人向賣方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則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免徵營業稅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另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註記。

 

該局近來查獲設於離島地區之甲公司,1013月至10月間銷售貨物予來當地旅遊之觀光客,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期間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分別就經查明進、銷貨之總額處5%罰鍰;甲公司主張其符合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免徵營業稅,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並未逃漏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雖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仍須依法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並如期申報銷售額,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違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義務,及進貨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銷貨總額及進貨總額分別處5﹪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又營業人如有前揭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之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並向稽徵機關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稅務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按不動產銷售價格10%15%報繳,而非依不動產現值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針對不動產特銷稅已申報案件查核有無「高價低報」時,發現有民眾以不動產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來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獲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加以處罰。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至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故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時,如涉及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1015月與某乙簽約,以總價4千萬元出售其分批取得之不動產,並於期限內就其中2/5持分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申報繳納特銷稅,惟經查係以公告或評定「現值」申報銷售價格500萬元,繳納特銷稅額50萬元,經該局查獲並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核認其係屬短、漏報銷售價格1100萬元(4,000*2/5-500)、核定補稅110萬元並另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之規定,並依法誠實申報繳納,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稅務法規】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於上(99)年11月銷貨開立發票5,263萬元給B公司,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於1002月遭B公司退貨計489萬元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A公司誤將該銷貨退回列於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致短報收入489萬元,依財政部677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依此例應列為100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該局乃將該銷貨退回489萬元調整補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

 

 

【稅務快訊】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於上(99)年11月銷貨開立發票5,263萬元給B公司,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於1002月遭B公司退貨計489萬元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A公司誤將該銷貨退回列於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致短報收入489萬元,
依財政部677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例應列為100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該局乃將該銷貨退回489萬元調整補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營利事業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102)年531日截止,惟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倘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須提出更正時,可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原採媒體或網路申報,於630日前申請更正者,得以媒體方式辦理,需檢附(1)更正申請書、(2)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3)更正後媒體檔光碟片(磁片)及(4)相關附件;惟逾630日始申請更正者,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更正。
2、營利事業原採人工申報者,僅能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需檢附(1)更正申請書、(2)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例如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資產負債表等及(3)相關附件。(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被繼承人死亡,應領抵價地的權利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領抵價地的權利亦為有價值的財產。

該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A君於101年死亡,生前有5筆土地經政府徵收,A君因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於徵收前申請發給抵價地,截至其死亡時尚未獲配抵價地,其應領的抵價地屬A君遺留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A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漏未申報,因尚未逾申報期限,該局乃輔導繼承人於期限內查對補申報遺產,免於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徵收而選擇領取抵價地,截至其死亡時尚未辦理抵價地分配者,繼承人應對該應領抵價地的權利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是否會因公司解散而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甲君來電詢問,某公司解散進行清算並選任其擔任清算人,由於該公司解散前因滯欠稅款,經稽徵機關限制負責人乙君出境,其是否聲報就任清算人後即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經限制出境後如有變更負責人,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倘公司解散進入清算,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擔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且無須再就相同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至公司解散進入清算後始限制出境者,則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如為法院選派或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法人人格仍然存續,清算人於辦理清算業務時,應將公司稅捐繳納後始得分配賸餘財產,如違反規定,清算人就未繳清之稅捐應依法負繳納義務,籲請清算人宜恪盡責任依法清償稅捐。(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週四, 20 六月 2013 09:10

(稅務快訊)綜合所得稅逾期

(稅務快訊)綜合所得稅逾期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25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有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逾期尚未申報者,應儘速補報補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有關逃漏稅處罰,但補繳之稅款, 應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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