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保單,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免稅規定,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係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而訂定。因此,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者 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如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釋,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其死亡保險給付金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欠繳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民眾若因滯欠稅額,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金額2萬元以下,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超商全國門市繳納,免加收手續費,省時又方便;另2萬元以上,請至本局或行政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可到金融機構、本局所屬文心分局及臺中分署設有代收稅款公庫直接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寫傳繳通知書上之移送機關名稱並掛號郵寄至移送機關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時,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揭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近日有民眾打電話反映,為何其未收到房屋税稅單,就直接收到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書呢?經向其瞭解狀況,雖其未收到稅單,但有接到郵局的郵件寄存送達通知書,後來一忙就忘了這件事。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規定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如民眾全家都在上班、上學無人可收取郵件,可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寄存之日即為送達日期,無論有沒有去領取或何時去領取,均發生送達之效力,逾期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即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呼籲,如看見郵局的送達通知書,請儘速向寄存郵局領取並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可於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定期開徵2個月前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稅」,會在繳納期最後1天扣繳稅款,不用擔心漏未收到稅單或忘記繳稅的麻煩事。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已廢止,自107年1月1日起,補習班徵免營業稅之規定修正如下:(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籲請臺東地區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即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儘速至該分局銷售稅課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夾娃娃機店林立,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器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另外說明選物販賣機的部分,如果其功能與販賣機相同,例如主要目的為販賣報紙、飲料或扭蛋等,則屬於買賣行為而不屬於娛樂性質,因此不須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營夾娃娃機娛樂設備之營業人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轄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補徵其漏稅額。
(臺中訊)蔡先生近日來電詢問,新蓋好的房子,何時開始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建造完成之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予計課。至於起課日期則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課稅起算日,課稅之首月未滿整月,以次月第1天為起算日。舉例說,核發使用執照日為6月5日,滿30日為7月4日,惟7月未滿整個月,則不予計課,故該房屋係自8月起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新建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外,房屋變更使用情形也是按月以適用稅率改課,目前稅率為營業用3%,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至於改課日期視納稅義務人申請日期而定,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改按變更後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而有關扣除額及相關費用減除,亦應以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醫藥費扣除額445,000元,經本局以甲君與其母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確有支付其母醫療費之事實,醫療費用應可減除云云。本局復查決定以其母104年度係由其兄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全案業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發生在同一申報戶內之成員,方符合得以申報扣除之規定。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係未辦理申報經查獲者,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或提出說明,除補稅外,尚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間以出售土地款代其子A君清償向銀行之抵押貸款,未申報贈與稅,經本局通知後始於期限內申報,並經本局核定贈與總額5,000,000元,贈與稅額280,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係基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清償銀行貸款,代償後已承受銀行對A君之債權,並非無償贈與云云。經本局審理結果,甲君雖為A君向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但該貸款尚未屆清償期,銀行並未向甲君進行追索,且貸款期間A君繳息情況正常,經調閱A君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A君並非無資力,非清償不能,顯無由甲君代償貸款之必要。又查調甲君主要銀行往來帳戶, A君對甲君並無匯款存入紀錄,甲君亦未提示其與A君間存有借貸關係及償還代償款項之相關證明文件,乃認定甲君之主張不予採據,並以甲君之代償行為已使A君因免除債務而獲有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維持「以贈與論」課稅之核定。
本局特別指出,為他人無償承擔債務仍屬贈與稅課稅範疇,民眾從事此項行為時,應妥為考量後續衍生之稅負問題,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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