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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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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繼承或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稅負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甲向該局詢問,其去年取得父親贈與的一筆農地,並申請依法免徵贈與稅,近期想將該農地出租予他人設立工廠,是否需補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甲君受贈之農業用地,若將土地出租他人設立工廠,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核與農業用地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立法意旨不符,即應追繳稅負。

 

經詳細向甲君解說後,甲君即取消出租農地之打算。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稅負,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得不慎。

  

 

【稅務問答】受贈列管農地部分持分出售,會全部被補稅嗎?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先生詢問其在前年將農地分贈與其兒子、女兒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贈與稅,但須列管5年不得移轉。

 

現在兒子因債務原因,決定出售受贈的持分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2人共有時,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

 

其中一位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份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是整筆補稅。

  

先生詢問的案例而言,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稅務問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以銷售時價或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應納稅額?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應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依規定申報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出售之房屋及土地係於不同時點取得,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時,納稅義務人應依契約所載房地價格分別填載申報繳稅;

 

又所出售之房地如係以總價簽訂銷售契約,則納稅義務人可參考原始取得價格、最近市場銷售價格及其他資料決定本次銷售房屋及土地之價格,據以申報繳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房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切莫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稅務問答】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向媒體反映到速食店消費,用儲值卡紅利點數免費兌換餐點,拿到店員開的零元發票,對中20萬元頭獎,郵局卻告知不能給獎。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若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民眾與營業人間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者,營業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稅務問答】遺產稅一定要申報?若來不及申報怎麼辦?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不論有無遺產,都一定要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未留有財產者,不需要申報遺產稅;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據實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因繼承人散居海內外,身分文件準備不及或因遺產資料蒐集不全等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申報者,

 

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以書面、親自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延長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

 

另該局為擴大便民服務措施,被繼承人死亡時設籍高雄市者,繼承人可向該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跨區申報遺產稅及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呼籲,繼承人應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逾期未申報遺產稅且有應納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除通知限期繳納外,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申報期限。

 

 

【稅務問答】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參照財政部9912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1011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漏未列單申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張瀞尹

聯絡電話:03-3396789 1431

 

 

 

 

 

 

 

 

【稅務問答】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項目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小姐來電詢問:六月底至前鎮區購物中心參與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義賣書展活動,其支付價款取得挑選之書籍,並取得購書收據,該購書收據能否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但民眾參與義賣活動,支付價款與取得商品之間,顯有對價關係,並不具有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故小姐參與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將股票出售予兄弟姊妹,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將股票出售予兄弟姊妹,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如須申報贈與,檢附文件為何?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因此將股票出售予二等親以內親屬,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

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彙整說明如下:
一、贈與稅申報書(1頁及第5頁之納稅義務人簽章部分請務必簽章)
二、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影本各1(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三、證券交易稅單影本及足以核算該股票價值之證明文件(贈與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樣張、股票影本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四、買賣價金之收付證明(如:匯款單、存摺影本等)
五、委任他人代辦時請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不在國內者,請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收件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嗣後查核時如有應行補充說明或提示資料者,該局將會另行通知補正。

 

 

【稅務問答】哥哥之房屋無償供妹妹作營業使用,應設算租金收入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三民區先生詢問:其妹妹前年離婚,為照顧妹妹,將所有房屋1樓無償供其開設冷飲店,是否要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所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屬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者,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可視同自用

 

先生所詢問事宜,因該屋為其所有,雖無償供妹妹設立冷飲店,惟不符合上揭條文規定,故應參照當地租金標準設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稅務問答】公司租用房屋供員工居住可否列為費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公司租用房屋供員工居住,租金支出是否可以為費用,應視訂立租約而定,如由公司出面訂約者,應辦理扣繳申報,列為租金支出

 

由員工自行訂約,而由公司付給租金則視為補貼,應列為薪資,並辦理扣繳

 

 

第 260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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