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輔導】遺產稅及贈與稅開放網路申報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符合前開要件之繼承或贈與案件,納稅義務人只要從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
並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即可在網路上進行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
並記得應在申辦資料上傳成功的隔日起十日內,將檢附證明文件寄送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即完成申報手續。
【政府輔導】申報外僑綜合所得稅今年5月可採網路申報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豐原分局表示,外僑綜合所得稅可利用網路申報及媒體申報,對於外籍人士而言,報稅將更為便捷。
該分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可於
以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目前為金融憑證)或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
建立各項資料後,以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或經由系統列印結算申報書併同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經核算如有應納稅額,可以系統列印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處繳稅,或採用晶片金融卡繳稅。
如有應退稅額,可採指定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支票方式辦理退稅。
採退稅支票欲委託第三人代領者,須輸入退稅代理人資料並另行檢送代領退稅授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政府輔導】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
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
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非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而移轉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誠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政府輔導】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重劃中之土地於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都市計畫法58條第4項規定,得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或限制建築,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係屬短期限制建築,與依法不得建築之土地有別。
因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秉持愛心辦稅精神,並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
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該局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政府輔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者,不適用列舉扣除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其申報案件前申請變更。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故納稅義務人如欲改適用列舉扣除者,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須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之情形,時有所聞。
為維護自身之權益,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務須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補辦理申報。
【政府輔導】我國廠商赴德國等19個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免負擔加值型營業稅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自
財政部表示,截至101年5月止,德國、斯洛維尼亞、瑞士、巴林、香港、科威特、澳門、卡達、沙烏地阿拉伯、澳大利亞、奧地利、芬蘭、法國、愛爾蘭、以色列、荷蘭、英國、比利時及列支敦斯登等
19個國家(地區)提供我國營業人赴該等國家(地區)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免徵、零稅率或得申請退稅之機制,此舉可減輕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措施實施迄今,已陸續接獲營業人對推動本案之賦稅署及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同仁表達肯定及鼓勵之意,其中國內某知名退稅服務公司具函申謝表示,
以我國廠商赴歐洲參展之主力市場-德國為例,實施迄今近458件受託申辦退稅案件,退稅金額折合新臺幣約4,000萬元,成功為外銷廠商節省可觀之拓展成本,顯見修法效益已初具規模。
該部再次呼籲,營業人如赴上開國家從事商務活動者,記得保存繳稅憑證及相關文件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向各該國政府申請退稅,以維護權益。相關退稅資訊登載於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外商參展退稅
(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營業人可善加運用。
【政府輔導】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資訊,請多加利用
國庫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為輔導製酒業者提升製酒技術,俾使我國製酒業向上發展,自92年開始積極推動「優質酒類認證制度」,目前業有39家酒廠計247項酒品通過認證。
為方便民眾參考,通過認證酒品資訊及圖片並已登載於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網址:www.nta.gov.tw)之「酒品認證制度」專區,歡迎上網查詢利用。
財政部表示,目前認證酒類包括米酒及料理酒類、高粱酒、葡萄釀造酒、水果酒類、水果再製酒類、糧穀蒸餾酒類及啤酒等7大類,為提升認證成效,今年並規劃新增穀類釀造酒類。
酒品認證之審核程序相當嚴謹,從原料來源、產製過程到廠區環境衛生等,均須符合一定標準,始能獲得認證,並授予使用W字型之優質酒類認證標誌(如附件)。
獲財政部認證酒品,近幾年來,在製酒業者的努力及政府輔導下,屢獲國際大獎,例如萊嘉股份有限公司「愚公特級高粱酒58%」榮獲2007 MONDE SELECTION 金質獎、南投縣信義鄉農會「狂野」榮獲2011年德國國際烈酒評鑑會金質獎、臺灣菸酒公司嘉義酒廠「玉山台灣原窖1950高粱酒(52%)」及隆田酒廠「玉山台灣原窖1950高粱酒(38%)」榮獲2012 MONDE SELECTION 金質獎等等,
顯示台灣製酒技術及品質已獲國際肯定,政府推動認證制度的成效亦逐漸顯現,敬請製酒業者踴躍參與酒品認證,也請民眾於選購酒品時認明優質酒類認證標誌。
【政府輔導】補習班及幼稚園等其他所得業者,請依限回復101年上半年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調查轄內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者上半年度收入相關資料,本局各分局、稽徵所已於今年5月中旬陸續將調查紀錄表函寄各業者執(營)業處所,請業者詳實填報後依限回復。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別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另對拒不提示資料或填報不實之業者將派員實地調查,依所掌握之相關資料調高其當期業務收入,故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並依規定時限回復,以免日後查獲短、漏報收入被調高收入或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相關資料而被裁處罰鍰。
該局再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上述收入外,調查紀錄表上有關承租、設備、聘僱人員及班名、上課時間、人數、收費標準等各欄位資料亦須詳實填報,並簽名或蓋章後依限寄回,若尚未收到或有遺失情形者,請洽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自行下載填寫(下載路徑:首頁/稅務訊息∕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書表)。
【政府輔導】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離岸價格超過五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其營業稅申報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甲公司申報非經海關出口貨物乙批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係委由郵政機構出口之貨物,雖附有該郵政機構摯發之執據影本,惟因其貨物離岸價格已逾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核定補稅3千6百餘元。
該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請自行檢視,若有因一時疏忽而誤申報,應向該局所屬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政府輔導】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日益重視休閒旅遊品質及政府積極輔導民宿合法化,至今年4月底國內合法民宿已達3,450家。
近來許多有意投入此熱門產業之民眾紛紛詢問經營民宿應否辦理營業登記?該局說明,合法登記之民宿如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至未符規定條件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鄉村住宅經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依財政部
如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
至未符合上開條件之民宿業者或未依法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特別籲請民宿業者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登記外,務請自行檢視有無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若營業情形不符合規定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營業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以符合稅捐稽徵法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關免予處罰之規定。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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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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