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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個人處分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於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所得申報,

 

倘相關證明文件因年代久遠遺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1項後段規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臚列如下;

 

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仍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作為出售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只按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或核定,一但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5年或7年)查獲實際買賣所得,將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投資理財】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

資訊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為提升便民服務,

 

主動派員赴轄內軍事院校及國中小學講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日前有學校詢問學校家長會的捐贈收據是否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係依據各市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

 

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唯特別提醒對於家長會之捐贈需併同對於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投資理財】資本利得稅之研議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量能課稅是目前稅改的主要方向及共識,長期以來,薪資所得者稅負占綜合所得稅之比例是否偏高也是各界一直關心的問題,

 

在此前提下,「財政健全小組」,前(28)日開會決議對相關稅制進行研議,其中有關「資本利得課稅問題」,引發各界關注,特別進一步加以說明。

一、現況說明
我國雖無資本利得稅之名,惟現行稅制實已針對不同型態財產之資本利得,課以不同之租稅負擔。

() 證券交易稅是政府稅收穩定之重要來源
目前股票出售時,課徵0.3%證券交易稅。回顧791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同時將證券交易稅稅率由0.15%提高至0.6%,

 

82年再降至0.3%,近年證券交易稅稅收,98年為1,060億元,99年為1,046億元,100年為940億元,101年為1,265億元,占總稅收10%,證券交易稅是政府稅收穩定之重要來源。

() 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個人買賣未上市()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已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二、各界意見
  各界關注此一議題認為應從強化資本利得稅之稅制改革著手,但也有許多人擔心課徵資本利得稅對國內資本市場造成衝擊。
  前開二種不同意見各有其合理性,因此,本部在政策制訂過程

中,將充分考量相關意見。

三、 列入財政健全小組議題之過程
將資本利得稅列為財政健全小組「稅改」部分三項討論議題之一。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順應國內外當前發展趨勢,現行賦稅政策有必要因時制宜,調整精進,

 

本部於101315日成立財政健全小組,將資本利得稅列為稅改部分之討論議題之一。

四、 此一議題未來將就「達到量能課稅及維護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成本,提高稽徵效率」、「維持稅收適足性」及「降低對資本市場衝擊」等層面整體考量。

五、 結語
本議題因各界有高度期待但意見不一,爰已納入財政健全小組討論議題,納入議程討論並不表示一定要課徵特定稅目,外界毋須過度解讀。

 

 

【投資理財】扶養5歲以下子女綜所稅可享每人25,000元扣除額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政府為鼓勵生育,振興幼兒相關產業,已於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0119日經總統修正公佈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增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0111日起,民眾有5歲以下的子女(即9611以後出生者),在102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所以適用稅率5%12%的家庭,每名幼童將可節省1,250元及3,000元的稅額。

 

國稅局指出該項扣除額並非每一申報戶都能適用,如果申報所得淨額(含減除該特別扣除額後)超過113萬元(適用稅率在20%以上)

 

及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超過600萬元者都將排除,以維護租稅公平並照顧社會弱勢族群。

 

 

 

 

 

 

【投資理財】個人辦理自用住宅重購之扣抵或退稅,應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房屋,並辦理設籍登記,始有適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前項規定對於先購後售的情形亦有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財產交易所得0元,經該局查得陳93年購入臺北市預售屋價額1,300萬元,96年交屋後即予出售,

 

同年另購入板橋地區房屋價額2,100萬元,惟出售臺北市房屋時,君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均未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該局乃按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29% 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君不服,主張出售臺北市房屋實得價款不足以購入板橋地區房屋,並無實質財產交易所得,且所得稅法皆未明定設籍為認定自用住宅之唯一或必要條件,請重新認定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意旨略以,君、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並未在臺北市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原核定以戶籍登記與否,作為認定是否為自用住宅之依據,自屬有據,應予維持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應納所得稅,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二者性質相同,有關自用住宅之認定允宜一致。

 

是以,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款之自用住宅,自當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並須符合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始可適用;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投資理財】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今年因適逢龍年,出生率相對提高,稽徵機關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坐月子中心之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君於坐月子中心之費用85,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否准認列。

 

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君配偶坐月子期間之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故否准君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85,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投資理財】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成效斐然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報稅,財政部自99年開始推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創新服務措施,

 

(101)年更進一步擴大資料蒐集範圍,包含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醫藥及生育費、捐贈、災害損失、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等7項扣除額,超過17百餘萬筆資料,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下載參考。

 

今年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共計超過296萬戶使用該項服務,查詢利用率高達82.09%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對稽徵機關而言,可節省稽徵作業及查核成本;對納稅義務人而言,可節省蒐集、整理、登錄及寄送等成本;對扣除額資料提供單位而言,可節省開立扣除額單據證明文件之郵寄及列印成本,因此可創造「徵、納、扣」三贏局面。

  

財政部表示為精進納稅服務將持續擴大扣除額單據電子化範圍,明年將完整蒐集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教育學費、身心障礙及災害損失扣除額資料;納入大型醫療院所之生育與醫藥費

 

擴大蒐集受贈單位之受贈資料,以提升資料蒐集之全面性及完整性,落實簡政便民的政策,同時達成節能減碳的目標。

 

 

 

【投資理財】71手機條碼愛心碼全面上線-載具多元化索取、捐贈更方便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財政部於71起正式推動手機條碼及愛心碼政策,屆時民眾可持手機條碼及愛心碼至使用電子發票試辦商索取電子發票(實際試用店家以電子發票雲公告為主)。

 

此政策讓現行無載具之消費者可申請手機條碼作為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並提供消費者以愛心碼捐贈予特定社福團體之管道。

 

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財政部同時舉辦電子發票雙月抽獎活動,期望民眾逐步習慣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和載具捐贈電子發票的習慣

  

即日起民眾只要上網至電子發票雲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經驗證成功後即可下載專屬手機條碼,並且可設定匯款帳戶,民眾於發票開獎後即可收到電子郵件通知,有設定匯款帳號之民眾還能享受自動匯款之便利性。

 

另外為便利社福團體接受民眾捐贈發票,社福團體可發送屬該團體之愛心碼予民眾,民眾亦可自行自電子發票雲下載社福團體專屬愛心碼,於消費時出示社福團體之愛心碼予店家即可捐贈該張電子發票。

  

財政部持續推動載具多元化政策,消費者可依本身消費習慣持會員卡或是支付工具作為載具,或選擇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無須改變原有習慣。

 

另外財政部提供新的歸戶方式,除原先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歸戶外,亦可使用手機條碼歸戶,民眾可將icash及悠遊卡歸戶至手機條碼,即可以手機條碼之帳號密碼查詢其所屬載具,並享受中獎通知之好處

  

另外對於民眾質疑使用載具消費後仍會拿到紙本電子發票及收據並不環保,財政部表示,已積極輔導店家,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就不要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和消費明細,讓紙張用量逐步下降。

  

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財政部推出電子發票雙月抽獎活動,頭獎有iPad2、國產平板電腦、數位相框等多項好禮,

 

即日起至1031日止,消費時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即可參加抽獎,並預計於86105日及125,抽出得獎載具號碼,希望藉此鼓勵民眾多多使用載具讓電子發票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

 

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ww.einvoice.nat.gov.tw

 

 

【投資理財】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接獲檢舉,甲君與乙君訂定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買方乙君先行支付定金300元予甲君,嗣後乙君放棄承買,甲君即依雙方訂定之買賣契約書規定,沒收定金300萬元,惟甲君漏未將該筆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甲君向該局說明,當初因打算出售土地,故未將該筆土地出租收取租金,致使其蒙受損失,沒收之300萬元定金應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該筆所得係為填補甲君所失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併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損害賠償,係以填補其所受損害為限,並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是以,甲君所沒收之定金300萬元核屬所得稅法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短漏報遭補稅處罰。

 

 

【投資理財】納稅義務人應保存購入房屋之相關憑證,以憑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有關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可減除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等)

 

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及出售房屋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如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出售房屋之財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應檢附私契、價款收付紀錄及購入房屋成本、費用之有關憑證,是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購入房屋之相關憑證,以保障本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丁文娟,電話:04-2305111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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