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若有記載收取租金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出租人要記得按收款金額貼繳4‰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若未另外開立收據而直接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繳4‰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送達除可交由本人收執外,也可交由納稅義務人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簽收,請民眾務必留意每年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是否有收到稅單,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果想確認是否有稅捐尚未繳納可撥打電話向該局查詢。若已遷移新址或住居所有變更,請向該局申請變更投遞地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房東出租予經濟弱勢族群者,舉凡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房東持有該核定函即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本市房屋若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者,適用較高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若符合前述 公益出租人要件者,則可省下1倍房屋稅荷包又兼具愛心做公益唷!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職訓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法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之補習班,因未具有學校之性質,仍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該局呼籲,如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後,只要至該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申請帳號核准,即可辦理網路申報,非常便利。
總統於今(14)日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主要內容係授權財政部商訂條約或協定,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及強化稅務合作,重點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二、前述條約或協定之執行應基於互惠原則,並規定不得與締約他方進行資訊交換之5種情形,以保護納稅者權益。
三、依據商訂條約或協定得執行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資訊之個案、自動及自發資訊交換。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稅務資訊;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例如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之資訊,應於審查後提供,不受金融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四、授權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訂定子法規,定明適用範圍、執行方法、提出請求、蒐集、資料提供內容、時限及方式、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基準及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之程序等相關執行事項。
五、應配合提供資訊之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及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相關處罰規定。
財政部說明,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完善我國資訊交換機制,可保障我國稅收,維護租稅公平,善盡國際義務,維護我國國際形象。未來該部將積極推動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資訊交換相關協定,並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徵詢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相關公會意見擬訂子法規,規劃資訊交換實務作業程序,以利後續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分配99年度盈餘時,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1,235餘萬元,100年度因限制原因消滅,卻未於100年度(迴轉年度)列入未分配盈餘申報,致短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123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裁罰49萬餘元。
該局呼籲,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剛結束,請營利事業再自行審視,是否已將以前年度依其他法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104年度限制原因消滅而納入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因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舉例,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該處也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銷售的賣家,以原供自住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室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可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在國稅稽徵機關登記之項目為全部供網際網路業務使用及無實體店舖,才有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若嗣後該房屋發現有堆置貨品或有實際營業情事,依實質課稅原則視為有營業情形,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想在二年內以小屋換大屋申請重購退稅時,要注意新購土地地價及原出售土地地價的計徵標準,不要因土地地價計算錯誤而喪失退稅權利。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原出售及新購土地地價之計算,其計徵標準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此計算標準,並不一定如民眾所認知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或雙方訂立之契約價格計算,也可以申報移轉當時實際移轉價格計算。
舉例來說,出售市價30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依當期公告現值計徵出售土地地價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二年內購買市價28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新購買移轉以申報現值計徵土地地價為250萬元。如誤以市價為計徵標準,則重購土地市價280萬因未超過原出售土地市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290萬元,便以為無法辦退而未申請,然而計徵標準應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即重購土地地價250萬已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190萬元,故實際上是符合重購退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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