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上傳申報的所得總額,如與提供查詢的原始所得總金額不一致,該網路申報收執聯有載明相關提醒文字,請納稅義務人再次確認申報內容;個人短漏報國稅局已依規定提供查詢之所得,雖以憑證透過報稅軟體完成申報,仍應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申報,嗣後經發現漏報薪資所得90餘萬元,因該筆所得屬國稅局已提供查詢的資料,A君雖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未依查得該筆薪資所得資料確實填報,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須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須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申報,將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將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計課土地增值稅。此外,不論申請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相關文件,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在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若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核課,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按A公司內部出差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該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5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30日,共計支領膳雜費150,000元。惟依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之董事長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29,000元[(5,000元-700元)*30=129,000元],即該筆旅費超限金額,應轉列甲君之薪資所得。同時,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強調,有關營利事業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依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規定,應列單申報稽徵機關,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本次查核準則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以資明確。
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我國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稅屬消費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前開境外電商營業人倘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勞務依現制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係由境內自然人自行報繳營業稅;惟每筆給付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免納營業稅。基於網路交易訊息隱密不易掌握,及前開免稅門檻規定,造成稅收流失,並產生境內及境外電商營業人租稅不公平現象,爰參考國際作法,將課稅主體由境內自然人轉換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利國、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並兼顧經濟發展。目前鄰近國家已有韓國、日本、紐西蘭及澳洲實施本項課稅新制,新加坡亦於日前宣布將於近期跟進實施。
為釐清外界疑義,財政部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於現制下,係由境外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0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000元撥付境內營業人;於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如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買受人 支付價款 |
買受人 報繳稅負 |
境外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
|
現制 |
10,000 |
500 |
0 |
333註1 |
新制 |
10,500 |
0 |
500 (可扣抵350) |
350註2 |
註1:333=[7,000/(1+5%)*5%]。
註 2:350=[7,350/(1+5%)*5%]。
例二: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內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並由境內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買受人 支付價款 |
買受人 報繳稅負 |
境內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
|
現制註3 |
10,500 |
0 |
500 (可扣抵350) |
350 |
註3:以上係採境內電商營業人與供應商間進銷交易模式之釋例。
由例一及例二可知,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將與境內電商營業人負擔相同的稅負,可建置國內外業者公平競爭的租稅環境,並避免政府稅收的流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跨境電商課稅新制順利施行,新制實施前,該部已辦理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建置簡易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平台、增修相關子法規、訂定宣導計畫及Q&A、持續辦理對內及對外講習、與10餘家境外電商營業人及會計(法律)事務所座談釐清課稅疑義等。綜上,鑑於跨境電商課稅新制將於106年5月1日實施,請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有關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請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2千萬元,自103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核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3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查係甲公司於承攬工程時遭業主詐欺造成損失,該公司誤以為只要提起刑事訴訟並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原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呆帳損失時,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僅能證明債務人有詐欺債權之嫌疑,倘該欠款債權逾期2年而未能收取,則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經催收取得之存證函證明,憑以列報。
黃先生未經其配偶授權,即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其配偶之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稅捐處輔導黃先生應先取得黃太太委任書後再來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等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絶對保守秘密。因此,納稅義務人父母或配偶等人,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需經本人同意取得委任書,且於辦理時攜帶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委任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稅捐處方能受理,如證件不齊全,稅捐處將拒絶提供相關資料,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都可受理,民眾可以選擇離住家近的國稅局或稅捐處辦理
(臺中訊)常有民眾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後,即反映沒有收到稅單,怎麼就被移送強制執行了,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因事不在家或家中無人代收稅單,郵局為告知民眾領取郵件,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即已完成法定的送達程序,縱未領取,仍然為合法送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隨時留意戶籍所在地郵局所發出的郵件寄存領取通知書,避免因稅單寄存郵局未領取,而遭加徵最高15%的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能辦理委託轉帳代繳各項稅款和隨時注意領取通知的重要訊息,才能避免造成荷包的損失,並隨時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房屋稅住家用房屋,又細分為「自住住家」或「非自住住家」,致多數民眾容易與原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混淆,頻頻來電詢問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否更動調整限制,鑒此,特別整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及房屋稅自住住家差異比較如下表
地價稅自用住宅及房屋稅自住住家差異比較表:
稅目 |
地價稅 |
房屋稅 |
稅種 |
自用住宅 |
自住住家 |
稅率 |
千分之二 |
百分之一點二 |
開徵日期 |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戶籍條件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無設籍規定 |
使用條件 |
無出租、營業使用(部分營業、出租依比例課徵) |
無出租、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部分營業、出租依比例課徵) |
戶數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面積 300 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 平方公尺為限 |
無 |
所有權規定 |
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
申請時點 |
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稅捐處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起適用 |
自申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
該處進一步說明,要做好節稅規劃,民眾得搞清楚房屋稅自住、地價稅自用條件的認定;於符合申請條件前提下,土地部分參考地價稅單之課稅明細挑選以一般土地之申報地價乘以持有面積,地價較高者優先適用,房屋部分則可參考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挑選住家用總現值較高者為優先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義務人(債務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由於農業用地移轉,涉及買賣雙方的權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該處進一步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合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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