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兩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賣出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該局並說明,現行土地稅法並無重購退稅申請次數的限制,如果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持有滿5年後,因換屋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仍可再次申請。
騎樓之房屋稅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通行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公共通行使用,依規定免徵房屋稅,惟如果供營業人設攤或封閉圍用,則應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民眾常認為只要是騎樓就可以免徵房屋稅,還有納稅人主張騎樓僅部分時間供營業(例如:早餐店、夜市)而要求減免,也有民眾為了增加房屋的使用空間,將自家的騎樓裝設鐵門、堆放物品或封閉圍用情形,諸如此類等行為皆不符合供公共通行之免稅條件,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核課房屋稅。
再次提醒,騎樓全部或部分在白天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才淨空供公共通行,或騎樓封閉當住家使用,均不符合房屋稅免稅規定,自不得免徵房屋稅,稅務局若查有占用騎樓或改建等情形,會依騎樓的使用現況,視為營業或住宅用途課以不同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是如果出售地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雖然出售地是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也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實只要民眾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而出售地確實為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因此,出售地是否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不影響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此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其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若供人居住之自用農舍並不符合免稅規定,仍要依照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妻贈與案件可以選擇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選擇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次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夫妻贈與前之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夫妻贈與時查定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時一次繳交,所以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並非真的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時妥為運用。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在年底訂立契約想要移轉土地,在申報土地增值稅的時候,有什麼需要注意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30日才申報者,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移轉訂立契約之日為105年12月15日,最晚必須在106年1月13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方可適用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若是逾期申報的話,只能用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即106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桃園市近年公告土地現值逐年調漲,應特別留意跨年度土地移轉案件之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一年一度地價稅開徵的日子即將於11月1日到來,地價稅是以土地為課徵標地的稅捐,而且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由於地價稅採歸戶及累進計算方式課徵,所以,不論持有本縣多少筆土地的民眾,都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稅單。
屏東稅務局為方便民眾核對名下土地資料,於地價稅開徵稅單正面右上方處加印課稅土地明細(載有地段、地號及單筆稅額)供納稅義務人核對,但限於版面空間限制,每張稅單只能列印30筆以內的課稅土地明細。若擁有30筆以上土地之納稅義務人,想要核對名下所有課稅土地,可填妥稅單右下角申請事項,撕下免貼郵票投入郵筒,該局在收到申請信件後就會寄發;或者請您攜帶國民身分證,逕向稅務局總局或潮州、東港、恆春任一分局申請。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務必詳細核對課稅土地地段、地號及稅額,一旦有疑義要立即向該局查對,千萬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為現代普遍的居住型態,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文件等工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延遲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或裁處罰鍰時,多以「管理員未轉交或延遲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責。事實上,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本質與民事訴訟法所稱的受僱人相當,一旦代為收受稽徵機關寄發給住戶的繳款書、公文書,即已發生送達的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皆屬僱佣雙方私契履行上的問題,均不影響已生送達的效力。
家住龜山的白先生來電表示沒有收到稅單,非惡意不繳,為何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之傳繳通知?而且通知單上應納金額除了本稅外,還加徵滯納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繳款書等文書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法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郵件接收人員時,將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一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逾繳納期限未完納,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就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款還未繳納,請立刻向該局申請補開稅單繳納;也可於接獲郵局之送達通知書時 儘速前往領取繳稅,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強制執行。
嘉義縣中埔吳先生詢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太太之大陸籍父母,應如何填報及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扶養親屬大陸地區親屬應於申報時檢附大陸地區親屬之身分證影本與親屬關係及存活證明文件,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或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等證明,所有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予以證明,逐次取得所有年度有關公證書須先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扶養大陸地區人民,於申報書國民身分證欄位的填寫為第1欄請填9,第2欄至第7欄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例:西元1951年1月15日出生,應填寫為95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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