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所遺留的不動產,如以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方式分配遺產者,則應繳納印花稅。
遺產之繼承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則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但如有2人以上繼承時並以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者,不論不動產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應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之繳納僅需就不動產部分以協議成立時(非繼承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計算。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就其收費課徵娛樂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營業人經營賽車場、漆彈射擊場、高空彈跳,或提供活動場地及娛樂設施等供人娛樂,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業者,如要提供上述遊樂設施收取費用供人娛樂者,請在開業前至該局或所屬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罰。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04-7239131分機174洽詢。
承辦員:魏早啟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74
更新日期: 105/03/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新取得自住房屋,請及時申請自住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您新移轉取得(如買賣、贈與、繼承等方式)或新建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3要件者,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您可至該局臨櫃、郵寄、傳真提出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多多利用該局網站(www.tytax.gov.tw)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桃園市105年期起其他供住家用(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4%,為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倍之多,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因此新移轉取得或新建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認定要件者,請及時提出申請及早享有自用房屋優惠稅率,以維護您自身租稅權益,民眾申請審核通過後,日後未變更其他用途,即可不必再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2016/01/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事後才向行政執行署辦妥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仍應處應納稅額1以下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過了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車主始向該執行署申請並經核分期繳納該欠稅款,因不影響查獲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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