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採核實申報分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交易下列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所說明,個人出售係因買賣取得的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交易之課稅所得額為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再依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所提醒,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 姓名:羅孟娟 電話:(04) 25881178轉210)
104年第2期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的民眾請注意,基隆市稅務局日前委託郵局以雙掛號寄發催繳繳款書,民眾若發現家門口貼有郵局的寄存送達通知書,或是收到稅務局寄發的寄存通知單,請儘速至戶籍所在地的郵局領取繳款書或至稅務局(分局)開立繳款書,並如期繳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寄存在郵局的繳款書,郵局會保存3個月,即使納稅義務人不去領取,從寄存那天開始仍生合法送達效力,過了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便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有交通違規或被照相查獲未繳納牌照稅,還會加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無法確定自己是否仍有稅捐尚未繳納,可電洽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由專人為您查詢。
經營民宿房屋稅課徵仍有適用住家用稅率空間
近來國人生活習性改變,出遊機會增多,民宿如雨後春筍般的成長,經常接獲業者詢問有關民宿房屋稅如何課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提醒,經營民宿業者如符合規定,應向經營地所屬地方稽徵機關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5,或免付費專線
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2/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郵局的繳款書即發生送達效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寄存送達,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遲延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常以未收到繳款書提出異議,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繳款書,繳款書一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不去領取也會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您,一旦發現信箱留置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 ,請立即依通知內容向寄存郵局領取寄存文書,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小貨車擅自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被查獲將處2倍罰鍰。
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牌照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並依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
稅務局表示,車主以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只要在車輛檢驗時,恢復原狀,就不會被處罰,其實不然,小貨車加裝座椅,如被查獲,應自變更之日起改以小客車之使用牌照稅稅額課徵。
該局提醒,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2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公用事業倘全面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是否即得免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6點第1項第4款、第17點第1項第1款及第18點規定,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並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將用戶發票直接登錄在雲端,如用戶要求列印紙本,仍應提供用戶電子發票證明聯。另公用事業如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載明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僅須於用戶中奬時須紙本領奬,始提供中奬電子發票證明聯。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林綵鈺,電話:04-24852934轉339分機)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商家常在超市、雜貨店、小吃店、賣場、藥局、診所等門口或騎樓擺設電動玩具、抓娃娃機、兒童投幣式電動搖搖車(馬)之機動遊樂設施,該設施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處或該處所屬岡山分處、旗山分處辦理設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產製貨物出廠前可預先申請審核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
為便利企業產品訂價及避免因未主動依規定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及報繳貨物稅,遭受處罰,廠商產製貨物出廠前,可預先申請審核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
本局表示,鑑於當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類新型產品不斷推陳出新,新型產品之外觀與其內部構件亦大多與傳統產品迥異,以致稽徵實務上徵納雙方對於各類新型產品之貨物稅徵免認定,迭生爭議。基於愛心辦稅,國稅局已建立貨物預先申請審核貨物稅徵免認定機制,廠商對其產製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產生疑問時,得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及檢附相關型錄操作說明圖樣等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審認,並於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
本局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已建置「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提供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核復之案例查詢、申請書下載、法令查詢及線上申辦等服務,歡迎廠商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問搞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2015/12/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民眾來電詢問,身為中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可否減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免徵房屋稅。該處依區公所核發列冊低收入戶資料,原已列冊低收入戶者,繼續免徵房屋稅;新被列為低收入戶者寄發輔導函告知可申請免徵房屋稅,新提出申請者依房屋現勘結果,如房屋作住家使用、有居住之事實,即減免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屬初次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稅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105年1月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
本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 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局指出,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後,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之載具號碼,在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發票資訊。公用事業於每期開獎後會主動替用戶對獎並通知中獎人,為避免重複領獎,公用事業將依下列二種途徑(二擇一),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給中獎人,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一)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自行至超商多媒體資訊站(超商Kiosk機例如:統一超商ibon、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OK便利商店OK.go)操作列印。(二)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籲請個人用戶應妥善保存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以便查詢、列印及領獎。
本局特別提醒,為確保用戶權益,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義不符之情形,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及兌領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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