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何徵免房屋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本身所有且作為辦公室使用的房屋,可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是以相同之行業、職業、產業或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的事業或社團,例如:宗親會、同業公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則不能免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之法人(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組織)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室、圖書室、講習堂、禮堂、檔案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等均可免徵房屋稅。
該處呼籲,公益社團如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請檢具經核准為公益社團之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減免事宜,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做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名下所有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可是已經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
該局表示,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除了可以計入建蔽率外,還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並非僅公眾通行使用而已,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更新日期:2015/12/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陳先生將房地贈與妻子,詢問可否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房屋移轉須繳納契稅,夫妻贈與亦不例外;土地移轉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另有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亦即,夫妻贈與土地可向稅捐處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待將來移轉第三人時,再一併徵收之。也就是說,夫妻互贈房屋與土地,房屋移轉不能免徵契稅,但土地增值稅部分,可藉由維持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方式,申報暫不予課徵,待將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一併徵收暫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陳太太將來出售該筆受贈土地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對於陳先生持有該筆土地期間所支付之全部改良土地費用比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等,均可一併自漲價總數額中減除;請納稅人注意是項規定,以維節稅權益。
一屋兩賣時得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林先生非常中意高鐵站旁一棟透天別墅,經與屋主簽約並申報繳納契稅後才知道屋主有一屋兩賣的情形,當他前往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已被另一買方捷足先登,只好放棄承買。事後要找原屋主共同撤銷契稅申報,原屋主卻避不見面,經林先生詢問該處,才知類此案件可以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訂約承買房屋並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因故買賣不成時,依規定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如僅由單方申請撤銷申報,稅捐處並不得受理。但上述一屋兩賣的特殊情形,因林先生已確定無法取得產權,則可由其單獨申請撤銷申報及退還已繳的契稅。市稅處籲請納稅人有任何稅務疑義,歡迎隨時向該處洽詢,以即時紓解稅務疑慮。
法定之納稅名義,不因當事人間約定即可改變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梁小姐出售土地與楊君,雙方約定土地增值稅由楊君繳納,即一般所稱的「賣清」,楊君要求稅捐處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時,記載楊君為納稅義務人,以符合實際繳納情形。
但該處依規定無法同意並說明如下:
各稅的納稅義務人,係依租稅法律的規定而負有公法上的義務,並不得依契約約定事項而改變,諸如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如為有償移轉者(買賣)即為原所有權人,如為無償移轉者(贈與)即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本案梁小姐出售土地,依法即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實際上雖由楊君繳納土地增值稅,仍不得變更繳款書上納稅義務人之名義。
該處進一步說明,上述楊君代為繳納稅款之情形,該處得依其申請在繳款書上加註「代繳人楊君」之字樣,但納稅義務人的名義仍是不得變更。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先生出售大樓自用住宅後重新購買1 棟透天房屋,1樓經營小吃店,2至4樓供作自用住宅使用,詢問可否申請退還原出售大樓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12萬元?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部分未作自宅使用,仍可就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範圍內,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計算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數額時,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比較。以張先生案例說明如下:重購透天房屋之總地價為240萬元,1樓未作自宅使用,則2-4樓作自宅部分之地價按比例計算為180萬元;原出售大樓自宅之地價為185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萬元,因此張先生出售大樓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重購土地作自宅部分地價之數額為7萬元【180萬元-(185萬元-12萬元)】。據上計算,張先生已繳納之12萬元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退還7萬元,以避免降低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
所得憑單免填發,節能減紙做環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積極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5年起,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另外,105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事業、機關團體、聯合執業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
二、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該局說明,為順利推行憑單免填發作業,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針對有取得紙本憑單需求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多元查詢所得資料管道,結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推廣網路申報等強化服務措施,期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分單繳納稅捐之公同共有土地,如有欠稅仍負連帶責任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民眾持有公同共有之土地,各自就應繼分部分,雖已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惟對於公同共有未繳納地價稅者,基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然可就已分單繳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該處說明,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又財政部函釋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依民法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該處提醒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接獲地價稅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工廠房屋須為自有且自用,方得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符合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必須具備下列三要件:(一)合法登記工廠(二)供直接生產使用(三)自有房屋,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但本市甲公司於去年將其核准登記之工廠廠房信託登記給金融機構,雖該廠房仍供作原來生產產品之用途,但其房屋所有權因信託移轉予金融機構,即不符合廠房為甲公司自有之要件,因此不得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而遭該處補徵房屋稅近佰萬元,甲公司不服該補稅處分提起訴願,仍遭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必須符合「自有」且「自用」。如果將廠房出租給他人生產,僅是自有但不是自用,上開甲公司信託廠房,雖仍自用但不是自有,均不能享有減半課稅之優惠;因此,稅捐處籲請工廠或工業興辦人注意是項規定,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工廠堆置已停工生產之機器設備,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甲表示因公司連續虧損,所以暫停生產,惟廠房仍堆置已停工生產之機器設備及貨物,不知是否會影響房屋稅減半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依財政部函釋,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廠房既未空置,應無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該廠房如係供生產所必需之倉庫使用,應可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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