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沒收到稅單為何會被加徵滯納金!
王先生最近到稅捐處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才知道過期未繳使用牌照稅要被加收滯納金,不禁納悶未收到稅單,為何要被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送達外,並得向其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等相關人員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若由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亦屬上述送達範圍,不得以本人未簽收為由,主張免加徵滯納金)。
若納稅義務人於服役中,稅單得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倘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稽徵機關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即可辦理公示送達,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即生送達效力。
另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得採用「寄存送達」方式,將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稅單經合法送達後,如逾限繳日期才繳納即會加徵1~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人不得以未收到稅單為由,主張免徵滯納金。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留意各稅繳納期間,如有未收到繳款書之情形,可洽其及所屬分處補單。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應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繕維護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其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5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如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則承租人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包含上開稅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臺北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按月給付租金55,000元,臺北公司另需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計算租賃所得扣繳稅款之給付總額為62,500元[55,000元/(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臺北公司每月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6,250元(62,500元X10%)。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車輛買賣拒不過戶,應如何自保權益?
許多車主因各大車廠陸續推出新式車款,並同時祭出各項促銷方案及延長車輛保固期限等優惠下,將家中老爺車自售或委託車行待售,但遇到在交付車子及相關車籍資料後,即避不見面也不辦理過戶的買主,原車主應如何自保權益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
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有權轉讓時,應依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若買主拒不辦理過戶,可由原車主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買主如仍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算到完成註銷手續之前1天。
車輛如已辦妥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後,嗣後車輛如有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稽徵機關將對實際使用人補稅處罰,原車主的權益可獲得保障。
更新日期:2015/11/1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但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部分營業人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屬視為銷售貨物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係屬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核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亦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進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民眾在大賣場的專櫃購物,所取得的發票不是專櫃抬頭的發票而是大賣場所開立的發票,該專櫃是否有逃漏稅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如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另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將清單粘貼於收執聯背面交付專櫃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
該局指出,如果大賣場與專櫃間係採前開規定方式經營者,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專櫃與大賣場結帳時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時,雖係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但因大賣場之營業人係採專櫃銷售之經營方式,故專櫃本身並無涉有短漏或跳開發票之情事。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藥品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給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須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至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個人聘請外籍看護,申報綜合所得稅相關事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因父母親年邁行動不便,於104年8月起聘請一名印尼外籍看護居家照顧父母親日常起居,聘期3年,所支付之看護費於明(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安養費用,若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該等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故家中申請外籍看護所支付之薪資,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雇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不得將之列為扣除額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該名印尼外籍看護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因其於104年8月才入境,104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稅法所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若全月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之1.5倍(即30,012元)以下者,按適用稅率6%計算稅額;全月薪資給付超過該金額者,按適用稅率18%計算稅額,於明(105)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或於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攜帶護照、居留證及勞動契約書影本,至居留證上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即可。【#427】
擅自改裝車輛,小心觸犯逃漏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些民眾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
該處指出:
車主將貨車改裝,或擅自在貨車上加裝第二排以上座椅當客(貨)車使用,未申報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亦即會被處以自用小客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已領用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依規定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5/11/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有人詢問:「我的房屋早已拆除了,為何還不斷收到房屋稅單?」
該處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已辦建物登記之房屋若要拆除,須先向工務機關申請拆除執照,並於房屋拆除後,向主管地政機關辦理房屋滅失登記,及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若拆除的是未辦建物登記房屋,納稅人於房屋拆除後,一定要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經查實後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納稅人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除非稅捐機關於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主動查明註銷稅籍,否則納稅人仍會收到房屋稅單,雖日後納稅人仍可主張房屋已拆除,惟因確實的拆除日期認定困難,易引發徵納雙方爭議,因此,為避免爭議,該處提醒納稅人,房屋拆除後,一定要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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