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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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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一家人居住的房子,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營業使用,為什麼收到補繳地價稅的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而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地上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A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地上B房屋為乙所有,甲、乙為兄弟關係,A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對於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將自不符合規定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按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的差額補徵地價稅外,還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繳納期間在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惟在年度中土地辦竣移轉登記者,其地價稅稅額計算不以買賣雙方實際持有土地期間來計算,而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如屬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該部舉例說明,林先生於今年7月15日立約出售A土地,8月31日前登記為新所有權人王先生所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新土地所有權人王先生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王先生於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原所有權人林先生仍會收到今年度地價稅繳款書。
  該部提醒民眾,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土地實際持有月數分攤繳納地價稅,屬於當事人之間之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自住房屋房屋稅記得要申請!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仍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所謂自住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

1.未出租、未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您自行興建或新取得(繼承、買賣、贈與…)之的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查核准後,就可以適用較優惠的自住住家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

另外,因出售房屋,導致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的房屋,已符合自住要件者,也需經過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

該處再呼籲民眾,符合上述條件的房屋,趕快向稽徵機關申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更新日期:2015/10/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及建物分別登記為養子女及生母所有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先生小時候被高爺爺收養,長大後買了數棟房屋,為回報生母之恩而將其中一棟建物的所有權登記給生母,並前來稅捐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卻發現無法適用而提出質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除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該地上之房屋還需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經查高先生已被他人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在收養關係終止前,停止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換言之,高先生的直系親屬應為養祖父母、養父母及其子女,而在高先生與高爺爺的收養關係沒有終止前,與生母的關係非屬於直系親屬的範圍,故將所有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登記給生母,依規定即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小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款,將被視為移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因小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較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低,為節省稅金而投機取巧將客貨兩用車,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領用小貨車號牌後,再加裝座椅變更回為小客貨兩用車使用,尚不知此行為如經查獲,將被視為移用牌照,除應補稅外,並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小客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該局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注意,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小客貨兩用車使用之車輛,請依規定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檢驗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每年地價稅的課徵,是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在8月31日以前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就須負責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該處指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人詢問8月才買土地,為何開給全年的地價稅單?這是因為地價稅的課徵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土地稅法對地價稅的課徵訂有納稅基準日,以明定當年的納稅義務人。

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請儘速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稅期限,於10月31日截止,超過繳納期限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若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且未繳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另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提醒尚未繳稅的車主,請儘速繳納。

 

   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7。

承辦員:林姿君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2

印花稅常識報給你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移轉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該處舉例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

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所持之憑證是否要貼繳印花稅如仍有疑義,可電洽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手搖茶飲店如有開立發票,嗣後發生食安問題,在理賠求償上將較無爭議。

該局說明,以往茶飲店之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與消費者發生求償爭議時,常遭消費者質疑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之合理性,為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茶飲店如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飲店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會被認為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該局另提醒茶飲店,於給付加盟主之加盟金、開店指導費、裝潢費、原物料等費用時,請記得依規定向加盟主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已對茶飲店陸續展開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作業,籲請茶飲業者配合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載明總額含稅的承攬合約,可扣除營業稅額後貼繳印花稅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所訂之承攬工程合約,該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依規定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所指合約金額並不包含營業稅稅額。因此,若承攬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合約金額內含營業稅,即可以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餘額計貼印花稅票,但若承攬契約未載明含營業稅,則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常有納稅人誤以未扣除營業稅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或未於契約內載明含營業稅,以致多繳稅款,故建議民眾可向各地稅捐分處洽詢並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由稅務人員幫您精打細算,除了可以避免溢繳、短繳的情形,也可節省貼印花稅票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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