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
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201)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不服行政處分,救濟程序報您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分三步驟,為保障納稅義務人自身權益,其規定不可不知。
步驟一:納稅義務人收到載有應納稅額之繳款書,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可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其復查決定後倘仍有應繳稅款,稽徵機關將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
步驟二:納稅義務人收到復查決定書後,如仍不服該復查決定,應自行政處分送達(復查決定書等)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步驟三:訴願人如仍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特別注意相關救濟程序之順序及法定期限,以免逾期喪失權益。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捐如未在限繳期限內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也就是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即使已遭受禁止財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並不相同。所以,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財產既經稅捐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稅捐機關通知禁止處分的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擔保後,稅捐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如何辦理?
楊小姐詢問,我父親剛過世,在高雄市留有一棟房屋是沒有權狀的,兄弟姊妹說好均抛棄不要,由母親繼承,不知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是必須在楊父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稅捐處辦理繼承更名即可。
該處進一步說明,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繼承更名須檢附之文件包括:
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其上有註記無欠國稅及地方稅)、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權狀之房屋部分無需貼印花稅票)、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相關文件。
該處提醒民眾,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應逕向稅捐處辦理即可,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此外,抛棄繼承須有法院之備查函才有效力,如未以書面向法院報備,則屬遺產分割協議之性質。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免貼繳印花稅。
義務人死亡後,其罰鍰仍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家住八德區的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個月前過世,為何有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被移送強制執行之事情,而且既然其父親已過世,可否註銷其欠稅,免執行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之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亦明定罰鍰為行政執行法定義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且依財政部9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111號函釋:納稅義務人違法於裁處確定後死亡者仍得就遺產執行等規定,因此,倘林先生父親在死亡前已有違章裁罰確定之欠稅案,行政執行機關仍得對其父親所遺財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亦不予註銷其父親原欠繳之罰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土地重劃,減免地價稅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李先生聽說土地重劃可以減免地價稅,詢問要如何辦理?
該處說明:
重劃地區內土地,在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可以全免;辦理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地政機關會將重劃土地名冊送稽徵機關,稽徵機關則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
土地在重劃期間如果沒有影響原來之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供營業人營業使用,就不適用減免優惠,仍應課徵地價稅,重劃完成後減半徵收2年之權益則不受影響。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推動中古車外銷,減徵新車貨物稅,將有助於降低舊車數量,並活絡國內新車市場。依據經濟部工業局統計,全球左駕國家約占66%,我國中古車具有行駛里程數較少及左駕之優勢。政府部門於草案研議階段,業已評估是項政策之可行性,並與公會及中古車商研商,凝具共識,依據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於104年10月11日發布說明表示,本項政策各車廠皆表示支持,同時就長期而言,本項減徵措施有助改善國內中古車車齡。
財政部說明,依據經濟部提供之業者評估資料,國內中古車數量約有44萬輛具有出口競爭力,目前中古車出口量每年僅約2千餘輛,其中絕大部分還是以廢車出口,未來本項措施實施後,預估每年有1萬輛中古車出口,對汽車產業外銷產值及推動經濟動能將有助益,而且不會對中古車內銷市場造成衝擊。
該部進一步說明,於條文生效日起出口登記滿1年且未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之出廠2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於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可追溯適用減徵貨物稅措施,亦即消費者只要在舊車出口前6個月內先購新車,等到舊車出口後即可退還該減徵之貨物稅稅款;另外,先出口舊車再購新車,於購車時即可折減車價。故財政部呼籲,消費者購車無須觀望。
財政部指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行政院已函送立法院審議,該部與經濟部將儘速研議相關機制及子法規等配套措施,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說明,期加速完成立法程序,促使政策早日實施。
住家房屋登記網路交易營業場所,仍可按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劉小姐將住家房屋登記為網路交易的營業場所,但交易僅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實際上沒有營業使用,詢問是否可以繼續用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都是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而且房屋也沒有提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就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依房屋現值1.2%稅率課徵。另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住家房屋登記為網路交易的營業場所,但實際交易都是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房屋稅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亦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劉小姐將房屋供辦公、堆置貨物或營業等使用情形變更,該部分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以估價單或報價單代替合約仍要貼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訂立承攬契據(如工程合約、勞務承攬合約等)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約人,應分別就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如以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仍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契約,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即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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