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退稅案件退稅時程提前了,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網路申報及直撥退稅,不只方便亦可早日收到退稅款。
該局說明,為減輕疫情造成民眾經濟壓力及負擔,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將提前退稅,退稅日期分別為109年6月30日、7月31日及9月30日,納稅義務人於109年5月1日至109年6月1日採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回復確認稅額試算內容及109年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的退稅案件,將於109年6月30日退稅;如於6月2日至6月30日以「網路申報」或「線上登錄」、「電話語音」回復確認稅額試算內容的退稅案件,將於7月31日退稅;其餘申報為退稅案件則於9月30日退稅,至於申報繳稅或不補不退及逾期申報的退稅案件,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的案件,則維持於次(110)年1月18日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個人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填妥「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退稅款會直接撥入指定存款帳戶,省時又便利;未採直撥退稅者,將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退稅憑單或退稅支票,增加提兌往返時間與不便。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不論採網路申報、二維申報或人工申報,均有「30元以下小額退稅領取意願」的勾選欄位,如同意不領取小額退稅,請勾選該項欄位,即無日後領取小額退稅之困擾。
該局最後呼籲,依現行法規不論退稅金額大小,都會主動退還,利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不僅可節省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機構等待票據交換的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若遺失或過期,尚須辦理掛失止付或展期等手續,可達到省時、安全又便利的多重好處。
納稅義務人張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近,於整理該年度支付醫藥單據中發現有牙醫診所開立之治療牙病收據,是否可於今(109)年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者,可憑其出具與醫療行為有關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則非屬醫療性質,依規定不得列舉申報扣除。
財政部今(29)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得依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未成年人父母因故均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應依民法規定設置監護人。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資格,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為限。倘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上開民法規定為監護人,鑑於監護制度係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由監護人替代受監護人之父母行使、負擔該受監護人之權利義務,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考量,爰放寬得由監護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又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辦稅籍登記有最新規定,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過去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衍生實務上計算之分歧,為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財政部發布前揭最新令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外,財政部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為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亦釋明營業人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經濟發展,行動支付近年已成為全球發展趨勢,為達成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財政部頒訂「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加入行動支付的行列,申請核准之營業人自核准之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不論營業額多寡,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除營業稅可申請維持適用1%優惠外,也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提高銷售額增加經營效率。消費者只要綁定信用卡、銀行帳戶、電子錢包,透過手機掃描條碼或感應,就可完成消費支付,口袋不用再塞銅板、紙鈔,也不須帶信用卡出門,快速又便利。且適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維持適當社交距離,以行動支付代替現金支付也可減少接觸之風險 ,有助防疫。
民眾如想知道已獲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名單及可接受行動支付種類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項下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主動調減轄內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第1季(1月至3月)的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受肺炎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又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乃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109年第1季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其中109年1月調減10%,2、3月各調減30%。
至於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例如彩券經銷商),因採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而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發生銷售行為時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導致銷售減少,其開立發票及申報的銷售額與應納稅額,自然反映其實際營業情形,故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補充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受肺炎疫情影響,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亦提供營業人申請機制,營業人如自行評估受影響程度更嚴重,可至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下載(或向國稅局索取)申請書,填寫並蓋章後,親送或郵寄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由國稅局個案審理調減。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健保特約藥局依規定代售口罩及酒精等防疫物資,協助守住疫情防線,非常辛勞。民眾好奇詢問,藥局收入如何課稅呢?
該局說明,藥局如僅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另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則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持醫生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部分,與一般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沒有不同,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近期健保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且款項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8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八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合於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有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 自行查詢
(一) 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外,也可以使用於108年12月31日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但於108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商業登記,及獨資商號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就不適用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二、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另為提供更便捷的報稅服務,查調作業今年特別新增代理人整批線上查調所得功能,代理人可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之各類憑單所得資料,不必再逐筆查詢,可有效縮短受委任單位查詢時間。
該局特別提醒,利用本項服務措施查詢之所得資料,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所申報之資料,僅為提供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倘尚有其他相關問題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專區」查詢,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特整理下列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 營利事業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各項補助款等收入。
二、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 營利事業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四、 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
五、 營利事業誤列報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六、 營利事業誤列報超過限額部分之費用或損失。
七、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時,該境外所得之計算,應以其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卻誤以該筆境外收入認列為所得額。
八、 營利事業將未依法律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未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項目,誤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今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透過四大超商(7-11、OK、全家、萊爾富)多媒體事務機(KIOSK)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將有兩大便民新措施:
一、 可列印「綜合所得稅108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 以利沒有讀卡機之民眾就近查詢各類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可以在家辦理網路申報。
二、 可下載稅額2萬元以下之「稅額試算」繳款單,於超商繳稅完成申報,省去至國稅局臨櫃排隊補印繳款單時間。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至今尚無趨緩情勢,為免民眾前往國稅局因群聚可能發生之疫情擴散,請民眾多利用自行在家網路申報,倘若需至國稅局申報者,可利用線上取號及預約申報措施,民眾於即將到號時再出門,以減少等待時間並分散人潮,另臨櫃申報,請記得配帶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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