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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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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按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都必須要貼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支票號碼等,否則仍視為銀錢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法拍屋申報契稅,以評定標準價格或拍定價格較低者為申報契價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因標購取得法拍屋,但不知如何辦理契稅申報?

 

該處說明,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應負房屋稅繳納義務,並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移轉房屋應由取得人申報繳納契稅,其契稅之核算,係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算課徵,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如低於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標購法拍屋請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否則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千元。

提醒您!房屋出租者請趕緊檢視租賃合約是否已具銀錢收據性質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報稅季節剛過,不少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現正值國稅局審核期間,如經國稅局發現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處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亦於房屋租賃合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租賃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該處特別提醒,目前正值稅處印花稅檢查期間,房屋出租的民眾,每次收取租金時,如有書立收據,請記得按收款金額的4‰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國稅局審核時發現漏貼,移送至該處補稅並裁罰,得不償失。

104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報呼您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課稅當期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土地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日期為要件。

   該處進一步表示,例如買賣土地在104年9月5日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104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雖土地的所有權已移轉與他人,但今年仍以原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05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如為104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為104年9月1日以後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課稅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者,買賣雙方如有自行協議分攤地價稅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但其私法上的協議,並不影響稅法上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之地價稅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

買賣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令規定,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多了一筆損失。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洪淑滿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7

免稅車車籍移轉到他縣市應重新申辦免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申請適用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車輛,若有車籍移轉至他縣市情形,車主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重新申辦免稅手續,如仍符合免稅規定,自車籍變更日起免稅。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故房屋拆除完竣後,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

許多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旋即新建,但疏於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遲至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該局表示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稅籍註銷,可自拆除完成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未於30日內申報者,則自申報拆除之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但可提供房屋拆除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即可溯自拆除完成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之權益,房屋拆除後應即時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繼承人對遺產稅負有連帶責任

 

朴子市洪先生問:繼承人之一已按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其他繼承人尚未繳清遺產稅是否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兩人以上時,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惟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稅款繳納完竣後,對尚未繳清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責任。


該分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函詢問,當事人雙方以贈與或買賣原因締約並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後合意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雙方就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嗣經雙方解除契約,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屬另一次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得退還。惟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依法共同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可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由他人出資建造的房屋,取得人應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興建房屋縱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係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承受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如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無論是屬買賣、交換、或贈與,依實質課稅原則,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例如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係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父母出資以子女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則各起造人等均應按適用契約種類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非以自有資金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起造人,請儘速於期限內報繳契稅,以免經人舉發或被該局查獲後,須追補本稅及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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