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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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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租稅減免規定說明

財政部表示,邇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時有疑義,爰特予說明,俾維護民眾權益。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之定義參據內政部相關函釋,說明如下:


一、 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  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  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等用地類型。


二、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至由當地地方政  府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或依法由私人或團體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  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等,因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


三、 既成道路:與政府依法闢建供大眾使用之道路不同,而係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要件如下:


  (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
  (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之土地。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民眾瞭解上開土地之租稅減免規定,特彙整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及公共設施用地之減免規定一覽表(如附表) 供民眾參考,俾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 
聯絡電話:02-23228145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舉凡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關鍵日期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者,當年度即可享優惠,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請民眾注意本身節稅權益。

項目

未申請

審查核准後

自用住宅用地

按所適用稅率級距(10‰至55‰)採累進方式計徵

2‰

加油站用地

10‰

工業用地

10‰

寺廟用地

免稅

既成巷道

免稅

騎樓走廊地

依建物層數減徵或免徵

該處進一步表示,往年部分民眾等收到地價稅稅單時才驚覺忘了申請,特別是自用住宅申請情形居多,造成荷包大失血。目前距離9月22日剩1個多月,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把握關鍵日期前速速辦理,聰明節稅不吃虧。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人

 

(臺中訊)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至於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因情形與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相似,可由受託人推定一人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納稅人為了自己、子女或自己關心的人,在人生的不同階段,安排更有品質的生活,預先規劃家庭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房屋的民眾,瞭解房屋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進而精簡行政救濟程序並疏解訟源。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

持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來電詢問,持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否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民眾所持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如以該調解書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依法應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民眾亦可至稅處所屬各分處臨櫃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方便又快速。

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因不具有契約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而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建設公司樣品屋及工寮均應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因此,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固定於土地上的樣品屋、接待中心以及興建工程期間搭建的工寮雖是臨時性用途,但仍屬房屋稅課徵範圍,都應繳納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建商,上開建物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申報設籍課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稅務局辦理申報,才能停止課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應至何處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
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於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 06-2228064

房地給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不受一處之限制

 

  李媽媽至稅捐處申請財產清單,提及一棟房子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另一棟給求學中的子女居住,其子女戶籍早已遷入,經稅捐處主動詢問發現,其子女已年滿二十歲,即輔導李媽媽子女居住之房屋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因此由原本千分之十的稅率改按千分之二核課,節省四倍地價稅額,李媽媽直呼,不虛此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稅率最高為千分之五十五,但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因家庭核心成員依理僅應有一處自用住宅,故明文限制,但如果由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限制,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就可以同時有兩處以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有類似情況之民眾,可親赴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健檢財產核課情形,並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申請當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於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網路的發達,電子交易日益普及,以電子化所簽訂之承攬或買賣動產契約日趨增加,一般人會以為無實體契約書不需繳納印花稅,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函令規定,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是否繳納印花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受罰。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房東在租約內或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租、押金的金額,並蓋章或簽名表示收訖時,請記得按收取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若房東在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或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有載明收取租、押金的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之性質,除非承租人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租、押金,而房東亦將每次所收取之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一併載明於租約時,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否則,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承租人為節省所得稅,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會列舉房屋租金支出,國稅局收取民眾申報所得稅時檢附之房屋租約,發現有未貼花者均會通報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確有漏貼或未繳納印花稅情事時,除補徵本稅外,還需依漏稅金額處5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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