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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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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是否應申報特銷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核定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銷售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並追溯適用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特銷稅。

該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柯小姐於103年5月購入1間小套房供自住使用,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並無供營業或出租,嗣於104年3月1日因結婚而遷入其配偶婚前即持有之自住公寓,原持有之小套房已無使用之需求,乃於104年4月1日出售,縱因其配偶名下有一戶公寓,惟因柯小姐係銷售婚前取得之小套房且符合特銷稅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無須課徵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如何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常有疑惑,如何適用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規定者:(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可以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該處舉例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的適用,張三新買自用住宅用地,並且把戶籍從原來自用住宅用地遷到新買自用住宅用地,後來賣掉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不在該地或已經再遷回該地者,如果出售前張三或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經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張三遷出戶籍日到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的期間還沒滿1年者,仍然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的規定。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信託土地於日後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比照繼承土地規定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得適用該項規定。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租稅權益,該處特別提醒,在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都可依新規定辦理。

娛樂設施數量變動,應申請重新核定娛樂稅稅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經營之電子遊戲場增加遊戲機台數,是否要向稅捐機關申報?

 

該處說明,凡屬高雄市轄區內之電子遊戲場、遊藝場、卡拉OK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經該處以查定方式課徵娛樂稅之營業者,如果所提供娛樂設備數量有增加或減少時,應向該處或所屬轄區分處申請重新核定娛樂稅稅額。

 

該處進一步提醒納稅人,娛樂稅如有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等情形時,應於事前向該處或所屬轄區分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提醒,房屋、土地交易如為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國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國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土地,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創新便民,節稅一起來!

 

   基隆市稅務局為提供民眾更貼心的服務,推出「節稅秘笈」及「節稅敬老包」,讓民眾可以了解自身權益,用最節稅的方式繳納稅金,幫民眾看緊荷包。

對一般民眾稅務局推出「節稅秘笈」,內含房屋新建及變更使用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書立憑證節稅竅門及分期繳納稅款等18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的節稅撇步,為民眾省下荷包。

   另外,為服務高齡長者,客製化推出「節稅敬老包」,以阿公、阿嬤與孫子的對話方式,用簡單易懂的圖文、故事來表達,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優惠、地價稅自用住宅好康、使用牌照稅身障免稅申請、如何用最省稅的方式移轉財產給兒女,讓民眾可以更容易輕鬆明白各項節稅資訊,並特意放大文字,讓老人家可以輕鬆閱讀。

重購土地退稅,5年內將戶籍遷出將遭補稅!

 

王先生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3年前申請重購土地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感到相當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因為父親身心障礙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將戶籍遷至父親他處之戶籍內,致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因此追繳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且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以王先生為例,其於3年前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並經核退在案,因父親為身障者,平日均由其開車接送,經向稅捐處詢問若將其戶籍遷至父親戶籍內,即可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遂將全戶戶籍從苓雅區遷至父親左營區戶籍內,致苓雅區重購地已無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已不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需追繳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銷售行為,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乙君99至101年間銀行帳戶有多筆異常支票存入之資金,乙君主張係甲君開立支票存入之款項,依甲君之指示,代為訂購其裝潢房屋所需材料之貨款,僅為居間型態並無銷售行為。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君未將系爭支票款項轉付材料供應商,與其主張並不相符,遂認定乙君99至101年間銷售貨物共計2千4百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百20餘萬元。因乙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倘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被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另處罰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本縣屬於農業縣,專供農業使用的房屋為數不少,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等;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除了須「專供」上列農業使用外,尚須屬「私有」房屋,才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另為集貨場使用者,仍非屬免徵房屋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減免規定之私有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

風災水災車輛受損申請退稅,延長期間囉!

 

   因應本(104)年8月8日中颱蘇迪勒造成嚴重災害,對於因而受損無法使用之車輛,必須修復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只要於明(105)年1月31日前至監理站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站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的汽、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如果必須修理才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車主原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站核發報停或報廢的證明文件,申請退還無法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此次颱風災情嚴重,財政部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放寬申請期限,若車主已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八0八蘇迪勒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並於105年1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依監理站提供之資料主動辦理退稅。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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