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
嘉義縣林小姐問,新聞報導今(104)年6月立法院通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請問我年初買1棟房屋,預計明(105)年出售,請問會適用新制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今年通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稅新稅制,有關個人房地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包括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因此,林小姐明(105)年出售房地時,如果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即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小姐104年1月31日買入房地,105年7月31日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其持有期間1年6個月,在2年以內,應按新制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但如果林小姐在106年2月1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則應按舊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重購自用住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可以扣抵稅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在2年以內,則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部分,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稅額的優惠。
該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加計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其扣抵或退還年度,於先買後賣者,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於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該所舉例說明,老王於100年1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1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6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100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180萬元,101年10月1日老王另購買自用住宅房屋1戶,房屋價款為7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700萬元>680萬元),此時,老王101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100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100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二、100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三、101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藍玉津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 205 )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如何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04年6月1日截止,納稅人若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報方法係重寫一份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於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第二次申報;該申報書經計算如有應補繳稅款,尚需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金融機構繳納,該補繳稅款尚需加徵利息,計息期間自104年6月2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時,應持補報申報書並檢附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該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因短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能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如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短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購買農業用地後立即再移轉,是否可以持憑前所有權人名義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表示,證明書的作用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證明書核發時點係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其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其證據力恐有瑕疵,應另行申請證明書。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土地再移轉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原來的農用證明書上所載之所有權人不同,縱使農用證明書還在6個月的有效期限內,仍然不符合規定,應重新再申請辦理。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避免遭裁處-請正確完成車輛報廢程序
A公司最近接到稅捐處寄發之使用牌照稅裁處書,向稅捐處提起異議表示名下之車輛已報廢,為何還有車牌被移用而遭處以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老舊、不堪使用的車輛報廢的程序,先委託環保署指定的廢車回收商將車體回收,並要求開立行政院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後,車主仍應將「二面車牌」繳還監理單位才完成報廢程序。經查A公司未將報廢車輛交由環保署指定回收商,也未將報廢車輛之「二面車牌」繳還監理單位完成報廢程序,致車牌外流移掛在他車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該處又表示,切勿私下毀損車牌或留作紀念,倘若車牌流出,容易被不法人士移用,如有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對原車主處罰,千萬不要圖一時方便,未將二面車牌繳回監理單位,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困擾,致自身權益蒙受損害。另外,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車輛報廢或回收拖吊日期前一天,車主可申請退回已繳納但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
列報國外佣金,應保存交易文件以資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證明;以票匯方式匯付者,需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受款項或存入帳戶之證明等相關文件;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並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且為必要,如無法提示仲介商之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據,自無從認定其有支出之必要,該筆佣金支出將否准認列。
該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依據合約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惟其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不一致,除無法提示轉付證明外,亦無法提示仲介事實相關文據,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取得及保存與佣金支出相關之契約、原始憑證、匯付款項及居間仲介往來事實資料,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鄧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
提供電腦設施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市面上網路咖啡店,科技廣場、電腦公司、網際網路資訊社等公司商號,常於營業場所內擺設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採計時方式收費,因其具有娛樂性質,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依法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05、706查詢。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是如果出售地是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仍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雖然出售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實只要民眾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新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出售地確實為自用住宅用地,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因此,出售地是否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影響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此項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須改課並補徵多年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興建地上建物,如果領有合法農舍執照,確實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地清查作業現持續進行中,實務上常發現土地被改課及補徵地價稅的原因為:農舍增建、鋪設水泥地、建築假山、池水、步道等與農業使用無關之景觀設施,稅務局特別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不可擅自於農地增建與農業使用無關之設施,否則將因被改課地價稅增加租稅負擔,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地價稅課稅有疑問,歡迎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該局所屬各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誤開出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果無法收回重開,應如何處理?
近來有餐廳業者因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開出金額逾百萬元之發票,透過電視新聞急尋消費者,欲收回作廢重開,究竟發票金額開立錯誤,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故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如未收回作廢重開,應有上述規定之行為罰。
惟考量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情形普遍,常有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輸入錯誤金額,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如以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鉅額稅負;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又擔心因此被罰而陷入兩難。因此財政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除予計入違章次數外,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如為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
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有金額書寫錯誤,又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請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並檢附更正後發票存根聯影本,盡速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可免予處罰。【#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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