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臺中訊)有民眾收到地價稅單後反應土地係遭他人占用,並非自己使用,為何還要繳交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有繳交地價稅之義務,若民眾土地非自己使用,而是遭他人占用時,可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稅務局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稅務局更進一步說明,如要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應由申請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辦理分單手續。但所有權人提供之上列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能確定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申請查調課稅資料,請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課稅資料之安全,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民眾至稅捐稽徵機關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稅務局指出: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及殘障手冊,係由政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掣發之專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僅申辦及審核程序不同,其用途亦不盡相同,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使用電子發票次期開始10日內,將其當期使用發票字軌、起訖號碼及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違反者經所屬稽徵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稽徵機關將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進一步規定,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而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因此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另本期空白未使用之發票字軌號碼應於次期(1、3、5、7、9、11月)10日內傳輸至平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李欣芸,電話:04-22612821轉301)
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臺幣12元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
因故無法履行不動產買賣不能退還已納印花稅
劉先生購買一筆土地,持已貼印花稅票的契約書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卻因該筆土地被禁止處分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電話詢問稅捐處才知道已繳納的印花稅也不能退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所以買賣雙方簽訂土地移轉契約後,必須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或貼足印花稅票,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不能因為合約所載事項未能履行而要求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
稅捐處進一步解釋,如果是因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印花稅,不論是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或用繳款書繳納,都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但如果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不動產契約或因故無法履行不動產買賣,因為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能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
房屋空置無人居住,仍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依據房屋稅徵收細則第5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建用途;無法查得其用途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住宅者,即應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用途記載為非住宅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要課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契約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該電子契約若屬承攬契約及買賣動產契約性質,得標廠商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得標廠商依上述機制與本市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應繳納之印花稅請 至該局所屬轄區分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如憑證甚多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另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網路帳號,於申請縣市點選臺中市,經該局審核通過後,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換句話說,8月31日持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徵收所屬期間雖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惟係以該年8月31日持有土地的所有權人當納稅義務人,必須負擔全年度的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依持有期間核算地價稅;又於買賣土地時,如雙方當事人有約定按月分擔繳納交易年度之地價稅,是買賣雙方自行約定的私權行為,無法以此要求稽徵機關改按持有期間分別核發繳款書。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洽詢。
購買土地如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旋即再行出售,將被處以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購買土地如尚未於地政機關辦妥權利移轉登記,旋即轉售予他人,將受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買賣雙方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未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亦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而買方旋又與他人簽訂另一買賣契約,將上開土地出售;其後僅以原賣方、新買方訂立公契,逕持該公契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原買方(即新賣方)因未辦妥購買土地移轉登記即再行立契出售土地,將被處以土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承買土地如欲旋即出售,仍應按部就班向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辦理兩次土地現值申報及權利移轉登記之流程,以免受罰;惟若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者依法免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的規定,未繳稅及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補稅外,會再處罰1倍以下及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在每年的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分別在4月及10月開徵,繳納期限為1個月,超過期限未繳納,將會被加徵滯納金,如果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另外應特別留意車輛是否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驗車,因為超過驗車期限6個月以上仍然沒有檢驗的車輛會被註銷牌照,這時候如果開上路或停放路邊被查獲,就會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表示,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運用各種方式,例如:車牌自動辨識系統拍照、路邊停車拍照、停車檔案交查及警察機關舉發違規等資料,查緝舉發違章車輛,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及定期檢驗車輛,以免荷包大失血。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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