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最新議題】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徵免印花稅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核釋,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依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該局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
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運用該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是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得標廠商依上開機制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請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該局呼籲,業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為期3個月的全面清查。清查期間如發現經核准退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如果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的案件,稅捐機關會依規定列管5年,且每年辦理清查。在列管期間如果查獲重購地已移轉予他人(包括夫妻相互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強調,辦竣戶籍登記為重購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必要條件,如嗣後因故全戶戶籍遷出,除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項原因外,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戶籍遷出入異動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轉2752洽詢。
網路拍賣商號登記於住家房屋,應以實際交易與囤放商品面積計課房屋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在國稅局設立商號從事網路拍賣,其所設籍之房屋是否需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未在住家囤放相關網路商品,單純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有囤放相關網路商品,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稅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小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如果您對房屋稅網路拍賣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地價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臺中訊)自用住宅用地無論買賣或因直系親屬間贈與或繼承取得,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系親屬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不同,上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如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本(104)年9月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只能等到105年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請把握時間,以節省荷包。
營業稅選案將對8種情形加強查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稅選案查核即將自4月1日展開,將針對8種情形加強查核,包括,
一、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的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網路交易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偏高而加值率偏低, 四、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五、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六、開立(收銀機)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七、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八、總額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等。
該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資料,如有漏稅情形,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與刑事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離島地區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等離島地區(下稱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然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適用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內某離島地區之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雖屬離島地區依規定免徵營業稅,無逃漏營業稅問題,該營業人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分別按總額處以5%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進銷貨時仍應依法取得進項憑證、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註記,以免被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時,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可視為一次出售,於出售時全部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申報土地增值稅日期亦須同一天,才可視為一次出售,並全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徵值稅。
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因繼承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以致所有權人變更者,如果該土地仍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要件,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在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遇假日順延)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即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您,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不同,為能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在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應儘速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除可減少消費爭議又可提升企業良好形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議題頻傳,輿情反映消費者消費時如能取具飲食業者開立銷貨憑證,有助確保食品安全之追蹤,且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遇有消費糾紛,統一發票所載內容能釐清買賣雙方之責任,減少交易爭議;另統一發票是有效的管理工具,倘能善用統一發票發揮內部管理及外部稽核功能,同時健全會計記帳制度,不僅能降低營運風險,又提升商家良好形象。
該所說明,為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該所對於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使用標準營業額20萬元,或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者,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部分營業人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屬視為銷售貨物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係屬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核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亦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進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