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同樣發生送達效力。因此,車主如發現郵局所寄發的招領通知書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郵局領取並依限繳納,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以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規定第1項規定,被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怕漏繳稅捐,可向該局所屬之八分局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辦理轉帳納稅成功後,該局會在稅款開徵前寄發通知書,提醒納稅人於金融帳戶內預留存款,並於開徵限繳日最後一天才進行扣款,扣款完成後,會再郵寄繳納證明書供納稅義務人留存,既不必擔心逾期受罰,又便利安全,請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辦理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如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之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不算重劃後首次移轉,所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的土地,已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最近公告之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受罰,並建議民眾如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稅額巨大,不方便以印花稅票實貼於憑證上時,可逕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則可免去貼花、銷花之不便。您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基隆稅務局表示,有些承攬契約須等完工後才按實際結算總價付款,即未在契約中明定工程總價,則訂定這種契約的人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依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基隆稅務局說明,業者於工作完成結算工程總價後,如有溢貼印花稅票,應檢具退稅申請書、契約書、工程結算證明文件等向該局提出申請。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夫妻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並非免稅
(臺中訊)配偶互相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並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而是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土地漲價倍數可能較高,屆時可能須適用較高稅率,稅負反而更重。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夫妻間贈與土地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應仔細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欠稅遭禁止財產處分後,仍可移送強制執行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捐如未在限繳期限內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也就是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即使已遭受禁止財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並不相同。所以,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財產既經稅捐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稅捐機關通知禁止處分的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擔保後,稅捐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自104年起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為2,4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今年3月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為考量雇主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 姓名:王融融 電話:(04) 25881178轉100)
收到退稅支票請儘速兌領!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提升服務品質、落實愛心辦稅理念,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只要地方稅稅款繳納經銷號後,發現有重、溢繳者,稅務局會主動辦理退稅。
該局近一步說明,退稅專戶公庫支票自發票日起1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如超過兌領期限,則需由稽徵機關重行掣發退稅支票,另訂發票日後,受退稅人才能兌領。因此,該局籲請退稅受款人於接獲稅務局核發之退稅支票時,儘速至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籲請民眾,如果退稅支票已逾兌領期限,可將退稅支票掛號退回該局,並申請直撥退稅,手續很簡單,只要在申請書上填寫納稅義務人的金融機構存款帳號,稅務局就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該帳戶內,可免除往返金融機構兌領支票的時間,也不用擔心支票遺失的風險,直撥退稅好處多多!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列報員工旅費,無法證明用途,遭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各項支出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費用,而不是僅以有無費用支付事實為判斷,尚須該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關聯,如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無法認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實際案例說明,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支出150萬元,經核對發現,該公司員工甲兼任其海外子公司業務經理,長期派駐海外,其派駐海外子公司之出差2百多天,旅費達120萬元,顯係於當地處理子公司事宜,雖公司主張甲君來往兩地,推展公司海外業務並同時處理兩家公司事宜,其派駐海外子公司之日支費,屬業務上相關及必要的費用,惟卻一直無法提出甲君之出差訪洽對象、內容及相關文件,是無法證明旅費確與公司營業有關,最後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支出,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支出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23111轉806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專營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是以,醫療機構從事專營上開免徵營業稅業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是類機構倘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如非屬醫療業務延續之美容業務,則屬一般商業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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