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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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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依法處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持中獎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兌獎,因營業人疏忽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而依營業稅法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營業人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二、三聯式統一發票之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載明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係屬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之事項,倘有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情事,因屬行為罰,只要有此種情形,最低罰鍰金額就是新臺幣1,500元,該分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注意,切勿因忙碌或疏忽漏未依規定辦理而導致受罰。

車主長期出國車輛未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辦停駛,停駛期間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如果長期不打算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但車輛如果恢復使用,也需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若於停駛期間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為了您的荷包著想,車輛辦理停駛後切勿繼續使用公共道路。

學生暑期打工,勿輕易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以免被虛列薪資

 

本局表示,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打工賺學費,除了務必慎選工作場所,以確保自身安全外,還得特別留心稅務問題,避免被不肖雇主利用,成為逃漏稅的工具。


本局指出,往年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打工,常發現有學生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或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到了綜合所得稅大批補稅開徵期間,本局經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子女打工只領取幾萬元薪資,為何全年薪資所得卻高達幾十萬元,質疑所得核課之正確性,引起徵納雙方之困擾。


本局進一步說明,某些不肖營利事業,利用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而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為避免淪為不肖營利事業逃漏稅工具,學生打工時,千萬不要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用途不明之他人,或在未載明工作期間及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另外在領取薪資時,亦應詳細核對薪資印領清冊上的金額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

 

如發現有不符情形,應即洽給付單位查明,如發現有被公司行號虛列薪資情形,請即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若經調查屬實,該筆被虛報薪資將可註銷,而虛報之營利事業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本局並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虛報薪資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閱,或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公司於102年將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等存貨之「實際取得或製造價格」與「估計取得或製造價格」之差異,以會計科目重分類方式轉列為其他損失計7百萬元,經本局查核時,以A公司係基於成本控制或評估部門(如採購及製造部門等)績效等管理上考量,該實際與估計價格差異,並非實際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亦非得列為其他損失之項目,否准認列。


A公司不服,主張列報其他損失係為管理績效評估考量,據以瞭解每月實際毛利率,而將每月期初評估之存貨價值差異,由營業成本項下轉列其他損失,以計算其實際之獲利情形,應准予認定,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存貨之估價,應依所得稅法第44條之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又該法第45條亦明定「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準此,A公司基於績效評估考量,自行計算其存貨實際與估計價格之差異,並非實際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不得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費用或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游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本局表示,103年度本國民眾及外僑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分別於104年7月31日及104年8月3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計76萬4千餘件,總金額165億3仟萬餘元;外僑全部的退稅案件有1萬餘件,退稅金額約1億8仟萬餘元。

本局指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本國民眾分3批次退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04年7月31日、第2批104年10月30日、第3批105年1月20日;外僑則分104年8月3日及104年9月11日2批次退稅。
本局說明,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網路申報、利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未提供退稅帳戶者,本國民眾將以退稅憑單、外僑則以退稅支票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退稅憑單或支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或存入帳戶。
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直撥轉帳退稅,安全又便利。

被繼承人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申報遺產課稅

 

本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時,發現繼承人已向勞保局申領被繼承人甲君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惟未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經本局合併其他查獲漏報之遺產,補徵遺產稅並移罰。
本局提醒,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之稅捐,如屬境內居住者死亡時,所有被繼承人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悉數併入遺產申報。本局呼籲,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於未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洪審核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拍定取得禁止處分車輛,在繳清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等相關稅費後,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到原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所(站)辦理過戶,並一併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一憑證而具有二種以上性質,印花稅節稅小撇步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合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依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承攬工程合約中如同時包含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該契約書即為具二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規定應以合約總金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1貼用印花。但若立約時就設備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分別訂約,則安裝所需設備之採購合約不論金額大小,可適用買賣動產契據統按每件新台幣12元貼花,另安裝工程承攬契據再按工程合約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可省下不少稅額哦!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若承攬合約或附具之價目明細表載明總金額含稅捐者(例如標示「含稅」、或「稅費內含」等字樣),或將安裝工程價款與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可以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工程造價淨額貼用印花,也可省下不少稅額哦。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已展開

 

(臺中訊)張先生不是經營工程承攬業,近日卻接獲即將辦理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的公文,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祇要是公司行號於受檢查年度曾訂立上述契據,均應貼立印花稅票,非僅限於工程承攬業。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 印花稅罰則不輕,如經查獲有未貼用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仍會按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另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罰則更重,按揭下重用之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的罰鍰。為免受罰,請納稅人於實施檢查日前,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如發現有漏、短繳印花稅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繳或貼足印花。

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朴子市侯小姐問: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發現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且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可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可申辦,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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