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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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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已延長為10年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無論先出售2年內重購(先售後購)或先購買2年內再出售(先購後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請求權時效延長為10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法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即1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2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3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請求權時效為10年。

嘉義縣簡小姐問:我今年5月25日以網路申報綜所稅,退稅款什麼時候會入帳?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以網路申報或於5月11日前將稅額試算通知書、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書送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者,符合第一批退稅;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直撥退稅者,退稅款將於7月31日滙入指定帳戶;未填寫退稅帳戶者,國稅局將於7月31日寄發退稅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未收到退稅款或退稅金額與申報數不符,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詢。

綜合所得稅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在未核定前仍可改採列舉扣除

 

嘉義縣蘇小姐詢問:今年綜所稅已以稅額試算通知書申報,事後發現有2筆大額醫療費收據,經重新計算後改採列舉扣除較有利,可否申請更正?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財政部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係針對所得單純、擬採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回復後,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其申報案件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該分局提醒,10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1日截止,納稅人如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嗣後發現改採列舉扣除較為有利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一經核定後則不能再要求變更,請民眾注意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財團法人所有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使用之幼兒園房屋,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 最近有幼兒園園長來電洽詢:「如為公立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有免稅之規定,那私立幼兒園有無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屬財團法人所有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且供幼兒園舍、辦公使用及員生宿舍房屋,依規定可以免徵房屋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延至6月1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即自6月4日起算)要加徵1%滯納金,於7月2日起繳納則一律加徵15%滯納金,若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因未居住戶籍地或搬遷新址,卻忘了申請更正房屋稅單投遞地址,稅單投遞時因無人領取而寄存於戶籍地郵局,已屬合法送達,民眾未於期限內繳納,逾30日後除加徵滯納金外,將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此呼籲民眾,如果尚未繳納房屋稅或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查詢。

承辦員:林恒鴻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8

千萬別為了貪圖小利,以自己名義提供他人登記買車!

 

近來有民眾向基隆市稅務局反應車輛雖然登記於其名下,但實際上均由親戚使用,目前親戚已不知在何處,牌照稅、燃料費均須由自己負擔,該如何解決。

 

稅務局說明:有些民眾為了節省保險費,會將自己名義借由他人登記買車,但實際上車輛均交由他人使用,一旦借用者連人帶車行蹤不明。依稅法規定:仍會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人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涉及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會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將會替車主帶來無限之麻煩,不可不慎。

 

特別提醒車主:車輛為動產,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不同,千萬別為了貪圖小利,而將自己名義提供他人買車使用,如有上述情形請車主會同借用者前往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免麻煩上身。

 

民眾如果對於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稅務局洽詢。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要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國外學校即支付之佣金收入,因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營業人取得該佣金收入,乃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稅率(現行5%)課徵營業稅。
該局於審理轄內某營業人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退稅案件時發現,該營業人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約2百萬元,經查調稅籍資料,其主要經營業務為留學顧問服務,經進一步函請營業人提供銷售適用零稅率相關文件,發現營業人係將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之佣金收入,申報營業稅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惟依上揭規定,該佣金收入並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案經核定調整補徵稅額約10萬元,並移送裁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營業行為,應於取得國外給付之佣金收入時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低收入戶族群,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或其他不可預見,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經濟弱勢者是指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又為節省稽徵成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以地價稅為例,目前為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標準如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一)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二)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五)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一)稅捐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二)稅捐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三)稅捐在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經法院判決確定,勝訴之賣方可單獨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間發布最新的解釋令,倘房屋買賣有糾紛,買方不願報繳契稅時,賣方只要取得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證明,則可由勝訴之賣方單獨申請代敗訴之買方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契稅條例規定,買賣房屋之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目前實務上有發生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例,買方不願報繳契稅導致無法辦理登記過戶之情形,針對此一現象財政部發布最新的行政命令,如該敗訴之當事人未協同辦理,勝訴之賣方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敗訴之買方者,基於契稅申報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置作業程序,准該勝訴之賣方代敗訴之買方申報及繳納契稅,以維護其權益。

陽台加建鋁窗或是頂樓增建廣告塔,應否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最近接到民眾電話查詢「陽台加建鋁窗或是房屋頂樓增建廣告招牌塔,須否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陽台加建鋁窗如僅為遮風防雨,免併計課徵房屋稅;但是原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則應按變更後面積計課房屋稅。

另外,如房屋在頂樓增建廣告塔、招牌或牌樓,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居住房屋使用之價值,不必課徵房屋稅。至於搭置廣告塔牌獲得之收入,則應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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