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此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該局日前查核某補習班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補習班,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180,000元及伙食費21,600元,但經查該補習班係獨資經營,雖以補習班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聯絡電話: 06-2223111轉8040
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已繳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稅
(臺中訊) 日前民眾電話詢問,承攬合約甲乙雙方已訂妥合約各持一份,並已繳納1萬元的印花稅,事後因故合約無法履行,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承攬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甲乙雙方均應就其手中持有之合約,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攬,另訂新合約者,須再繳納印花稅,額外增加了一筆負擔。最後提供民眾一個節稅的作法,倘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屬並未另訂合約,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與同一戶非二親等之親屬為監護關係,監護人所有之車輛如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適用使用牌照稅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定
(臺中訊)甲公司來電洽詢,該公司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如何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解釋,自102年1月1日起,如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前揭「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且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之限制。
該所補充說明,前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以予補稅及裁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邱淑惠,電話:04-23051116分機110)
購置不動產時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嗣後出售,應按債權買賣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房屋及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惟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出售土地債權等同土地交易,免徵營業稅,致申報營業稅時漏報銷售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內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並為規避稽徵機關查核,將其所購置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嗣再轉售獲利。因甲君尚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銷售借名登記於他人之房地,其所取得經濟上之利益,非為處分系爭房地之直接對價,核屬銷售債權行為,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甲君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而營業,其漏報房屋及土地債權銷售額債權銷售額,經該局依規定補稅處罰計16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並取得對價。
上述之營業人雖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出名者擁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房地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不動產並取得對價時,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何幸蓉,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2)
(臺中訊)近來仍常有民眾來電申請補發104年房屋稅稅單,並詢問是否會加徵滯納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已於6月1日截止,逾期繳納者,除應繳納本稅外,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尚未完納104年房屋稅之民眾,請儘速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只要在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可利用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或至便利商店(限稅額2萬元以下)以現金繳納,逾期繳納者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該局再次提醒您,如未收到稅單或遺失者,可就近至各分局或以電話申請補發。
「公益出租人」是誰?
(臺中訊) 104年房屋稅繳款書出現1種新的使用情形:自住或公益出租,所以偶有民眾詢問什麼是公益出租人?如何成為公益出租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增訂第2項,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稅務局指出,本市核定公益出租人之機關為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民眾如有符合資格者可洽該單位辦理並取得核定函後,再向稅務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公司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蔡小姐詢問,公司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依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於銷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目前為5%)計算進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小者,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或金融機構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二、營業人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進項稅額。三、購入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含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以供查核。四、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所說明,如營業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未符合上述條件者,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權益,是類案件如營業人自行發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除營業稅逃漏稅之處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劉小姐詢問,公司將召開股東會,並贈送股東紀念品,其購買紀念品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指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營業人倘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提醒營業人注意及維護其權益,是類案件如營業人自行發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除營業稅逃漏稅之處罰。
茶飲事件衍生業者使用統一發票疑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主要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邇來茶飲食安議題頻傳,民眾反映消費時如取具飲品業營業人開立之銷貨憑證,將來發生食安問題就可持憑據來求償。故有關飲品業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即會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至於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為國稅局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對象:(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該局說明,為健全財政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求償紛爭,將持續對轄內飲品業者進行實地訪查作業,輔導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小規模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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