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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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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特定族群,依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的房客,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的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另同法第23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若透過縣(市)政府核准的租屋服務事業出租作為居住使用,得享有更優惠的租稅減免,除前述的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外,如未能提供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者,得以租金收入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君以每月租金2萬元出租房屋,且未能提供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其相關稅賦比較說明如下:
一、如甲君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的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接受租金補貼的房客,則其每月租賃所得額為5,700元[(租金20,000元-免稅額度10,000元)×(1-43%)]。
二、如甲君委託租屋服務事業包租代管,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則每月租賃所得額為4,000元[(租金20,000元-免稅額度10,000元)×(1-60%)]。
三、如甲君未適用上開租稅優惠,則其每月租賃所得額為11,400元[租金20,000元×(1-43%)]。
  該局提醒,可適用住宅法租稅優惠減免的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等相關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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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今年5月申報期人潮擁擠不利於防疫,財政部優化Web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讓納稅人免下載、免安裝軟體即可輕鬆完成申報,報稅便利又兼顧防疫。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系統有Web線上版及離線版2種。Web線上版報稅系統係財政部邀請專家、學者及民眾,以民眾需求角度共同協作完成,相當好用,該局108年轄區納稅人使用Web線上版報稅系統完成申報355,273件,較10732,078件成長11倍,今年更精進改善操作介面,將提供更親民、更好用的使用介面。該局進一步說明,Web線上版網路申報系統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電子憑證(:金融憑證)、查詢碼及今年新增加手機認證(TW-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等方式登入,透過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系統會自動計算應繳(退)稅額,並選擇對報稅民眾最有利的計算式申報,請民眾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點選「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開始報稅/Web線上版圖示」即可使用。
     
該局特別呼籲,新冠肺炎截至目前尚未消退,全民都應共同努力配合防疫以保護大家的健康,因此5月報稅使用網路申報是最安心及最聰明的選擇,該局特別於該局網站設置「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另若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如有稅務申報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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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1093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
)適用對象
1
、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
、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
、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
)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31日至315日、41日至415日及51日至5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31日、430日及61日。
2
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51日至5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31日至310日、41日至410日及51日至5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31日、430日及61日。
3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31日至310日、41日至410日及51日至5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31日、430日及61日。
4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6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51日至6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30;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6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6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
、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
)應檢附證明文件
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或適用稅目,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籲請注意申報繳納展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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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並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透過「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個人綜合所得稅優惠,實施年限為5(一)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包租或代管:

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60%。

(二)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
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53%;超過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108年度為應稅租金收入43%。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事項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選擇「包租」方式:房東依「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按規定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51R;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51M


(二)選擇「代管」方式:房東應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並檢附租賃合約及委託管理合約,申報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74S;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74M


該局提醒,房東或房客皆可透過網路查詢合格「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查詢方式如下:


(一)租屋服務事業:請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網址:http://pip.moi.gov.tw/,路徑:「社會住宅」專區左側工具列常見問答包租代管檔案下載租屋服務事業認定→7.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租屋服務事業業者名單。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請至內政部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網址: https//resim.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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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針對20歲到40歲單身青年,以及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提供租屋租金補貼,每月最高租金補貼單身青年3200元、新婚及婚育家庭4000元,補助期限最長1年,將於9月2日至27日受理申請,台中市預計2,978戶可受惠,減輕年輕人及婚育家庭的租屋負擔。

住宅處表示,為因應少子化危機,讓單身青年可打拼、敢婚、敢生敢養,市府積極配合中央補貼約1.2億元,提供台中市單身青年每月最高租金補貼3200元、新婚及婚育家庭每月最高補貼4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年。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在台中生活的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或是戶籍在台中市的新婚2年內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等3種家庭組成,並符合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3萬4533元以下等資格,可申請租金補貼。

台中市預計補助單身青年1,460戶、新婚育兒家庭1,518戶,如審核合格戶數超過計畫戶數,將依申請人庭家年所得、育有未成年子女數等條件,決定補貼先後順序。

住宅處進一步指出,與現行租金補貼相比,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大幅放寬申請資格,從每人每月所得須在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放寬至2.5倍以下。以台中市為例,單身青年或婚育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3萬4533元以下者,即符合財稅資格,大幅幫助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減輕居住負擔。

高雄市王小姐電話詢問108年7月初購買節能新冷氣機,若無法親自至國稅局申辦退還減徵貨物稅,是否還有其他申請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自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等符合規定之節能電器,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者,除了臨櫃方式申請外,也可以透過線上(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於申請書上登錄資料並上傳後,如係取得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不用檢送購買證明文件;若取得之購買憑證為紙本統一發票或收據者,則應列印「應檢送文件申請表」及「收件國稅局郵件封面」並將購買憑證影本黏貼後,郵寄至收件國稅局,即可完成申請程序。申請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退還。此外,民眾若採線上申請者,亦可在該專區下載申請書表、查詢申請案件進度及法規等,請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經國稅局審查核准者,國稅局將於受理後1至2個月內將退稅款撥付買受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下稱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為避免退稅支票遺失及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籲請民眾儘量使用直撥退稅收取退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銷售價格是有內含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標價2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已內含營業稅額10元,買受人支付價款總計200元。

 


中區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屢有店家常以標價未含營業稅,當買受人交易完成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也有店家直接於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意願,而達到逃漏稅目的。該局提醒,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同時呼籲營業人應依標價收取價款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藉以漏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收到賠償款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8731日開始辦理,該局統計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約計110萬餘件,退稅總金額1623仟萬餘元。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8731日、第21081031日、第3109120日;第1批退稅案件適用條件如下:

()108531日前採用「網路申報」及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者。

()1085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08731日直接撥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未留退稅存款帳戶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8731日至108930日止,收到退稅憑單的民眾可在兌領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營業人或民眾來電詢問,收到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該要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如係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來,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機器1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給乙公司,雙方為保障其交易權益,於契約明定如果乙公司違約不購買時,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給甲公司;並約定甲公司應於約定期間內交貨,若甲公司逾期交貨須支付逾期交貨之賠償款5萬元給乙公司。據此,乙公司如於簽約後違約不購買該部機器,甲公司依契約規定取自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10萬元,係因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簽約後甲公司未如期交付機器給乙公司,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之逾期交貨賠償款5萬元,因該賠償款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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