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嘉基管理者

嘉基管理者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出具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理委員會出租公共設施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租賃契約書附件「租金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仍應由管理委員會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給付租金,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該局查獲,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扣繳申報之目的僅在課以民眾協力徵稅義務,以掌握所得來源資料,出租人既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結果,應免予裁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係課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其規範目的與作用,無非在建立並掌握稅源資料,確保稅收以利國庫資金調度。縱所得人事後申報所得及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得免除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與違反扣繳作為義務應予處罰係屬二事。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縱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可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房屋空置,房屋稅如何課徵?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用之住家用或非營業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舉例來說,如房屋為空置,但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或非營業用者﹚,按2%的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住家用房屋空置,按1.5%的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房屋如有變更作自住使用者,納稅人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1.2%的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與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5月開徵繳納,許多民眾收到稅單後,發現今年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與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詢問房屋稅如何認定自住房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今年因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本市自住住家用稅率仍維持1.2%,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則為1.5%。自住房屋認定標準,必須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項要件。

 

該處進一步說明,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或家戶合計持有4戶房屋以上或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因不符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之認定標準,即使供住家使用,仍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您,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建物,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並不需要每年重新提出申請。惟如自住條件有異動,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處客服專線(07)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如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則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近期輔導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提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之繳費收據,經承辦人檢視其學費收據75,000(內含宿舍費9,500),輔導甲君分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及房屋租金支出9,500元。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一旦發現有將稅票揭下重用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情節輕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該局表示: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則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目前仍未收到房屋稅單或對房屋稅單內容有疑義,請即向稅捐處申請補發或詢問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6月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單後,記得先檢視房屋現況、核對稅單內容,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如果有疑問,請向稅捐處查詢、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該處特別提醒您,據往年經驗,會有少數民眾因稅單郵寄時,被錯置信箱致使民眾錯繳他人房屋稅之情形,造成許多困擾,務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單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之稅單,請勿繳納;另外,如目前仍未收到房屋稅單或已收到稅單,但對於課稅內容由疑義者,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或利用繳款書上之查詢電話,逕向承辦人員洽詢,將有專人詳細為您服務。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本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本局說明,所謂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屬於不動產者是指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故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地,房屋部分須依前揭規定計算交易損益,如有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土地交易部分則免納所得稅。惟若出售時,未能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則應以房地取得時價及賣出總價之差價減除相關必要費用,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出售繼承或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一、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地總價-繼承或受贈與時取得房地之時價(按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


二、賣出價格已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屋售價-繼承或受贈與時取得房屋之時價(按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出售一筆99年度繼承取得之房地,成交價1,500萬元,未劃分房地各別價格,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合計300萬元,甲君繼承時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250萬元;

 

出售時該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元,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225萬元(1,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25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350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短、漏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臺南市楊先生來電詢問: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需要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係屬財產交易,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出資額成本的認定,則以股東取得出資額所支付的價款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許君101年投資甲有限公司,取得出資額所支付的價款為100萬元,於103年轉讓出資額,成交價額為150萬元,則甲君在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收到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贈與稅之通知函後10日內,仍未申報贈與稅,將遭裁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當事人如逾限仍未申報,將遭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之移動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該局轄內張君於101年1月12日為其女繳納○○公司之增資股款3,000,000元,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認屬張君無償為其女購置財產,核定贈與總額3,000,000元,應納稅額80,000元,並處罰鍰80,000元。
 
張君不服,主張係稽徵機關單方面認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其無須申報,自不應受罰云云,申經復查結果,經該局以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之通知函於102年9月9日合法送達予張君,其逾期卻未補報贈與稅,雖非故意仍有過失,自應受罰,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贈與人)收到稽徵機關視同贈與之通知函後,務必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或說明,以免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許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第 85 頁,共 2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