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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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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所規定。

該處說明: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並於承租人所持 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按現行規定,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若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稅捐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

公司行號已遷走,房屋稅要按何種稅率課徵?

 

依稅法規定,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屋主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屋主如未即時申報,俟接到房屋稅單時才向稅務局反應,因納稅人未依限申報,稽徵機關無法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因此如在15日以前申報者,會自申報當月起適用變更後之稅率;若在16日以後申報者,會自申報次月起才適用變更後之稅率。

 

 

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或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有接獲民眾詢問,申報扶養因就讀國內大學而外地租房的妹妹,可否列舉扣除其房屋租金支出?



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是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


因此民眾申報扶養在學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於103年度給付之房屋租金,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民眾臨櫃詢問,房屋增設電梯,是否會增加房屋稅? 該處說明,房屋裝設電梯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係附著於高樓層房屋之必需設備,並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課徵房屋稅。近來發現已取得使用執照之透天新建房屋,常有預留電梯口空間,因申報房屋稅籍時尚未裝設電梯,而未能提示電梯相關規格證明文件併入房屋稅籍課稅,如果事後增設電梯,應申報將電梯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經查獲或遭他人檢舉,除須補繳稅款外並應加處罰鍰。

 該處提醒您,房屋如有裝設電梯,請於安裝完成後,檢附電梯安裝合約書及規格表等資料,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

記存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將於6月1日展開清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列管,避免納稅義務人於核准記存後立即將土地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藉以規避土地增值稅。特定於 104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針對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由轉換或併購方式,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實施清查作業。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頒布「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管制注意事項」之規定,稅務局對所轄因合併或收購而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每年應辦理全面清查。

 

是類管制案件如經查獲有再移轉(包括一般移轉、徵收、信託、法拍等) 土地所有權或改變使用者,將依規定發單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另外收購案鑑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列管期間內,該局將請被收購公司提供其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或證劵承銷商),就該年度其持有收購公司股份,有無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之報告書,以供查核,如發現持股低於65%者,也將會追繳原記存土地增值稅,該局呼籲業者屆時配合辦理。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04年4月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速報
發布日期  104年5月8日 下次發布日期  104年6月8日下午4時
聯絡人  統計處 賴素儀 科長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一、出口:
                    4月出口234.9億美元,較上月減7.1%,較上年同月減11.7%;累計1至4月出口937.4億美元
                   ,較上年同期減6.2%。



            二、進口:
                    4月進口187.3億美元,較上月減11.7%,較上年同月減22.1%;累計1至4月進口755.6億美元
                    ,較上年同期減16.8%。

 

   新聞稿本文 (Word) (Pdf)

   本文及附表 (Pdf)

 

   【** 附表 **】

  1. 歷年進出口貿易值及年增率 (Excel)
  2. 出口主要貨品金額  (Excel)
  3. 進口主要貨品金額 (Excel)
  4. 出口貿易結構 (Excel)
  5. 進口貿易結構 (Excel)
  6. 我國對主要國家(地區)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7. 我國自主要國家(地區)進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8. 對中國大陸及香港之出口主要貨品 (Excel)
  9. 歷年進出口貿易值(季節調整) (Excel)
  10. 主要國家出口金額及年增率 (Excel)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違章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04)年5月1日展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申報,甚至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該分局特別針對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最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檢視申報資料,避免錯誤。
常見的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


一、收入類:

1.短報海關出口或退稅收入、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入、取得政府補助款。

2.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3.漏報網路或宅配銷貨收入。

4.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5.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之出售資產增益。

6.漏報取得保險公司之保險理賠收入。7.漏報經查獲103年短漏開發票或調增銷售額之收入。

 


二、費用類:

1.列報個人、家庭之私人消費支出。

2.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3.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三、未分配盈餘:短漏報102年營所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之同年度未分配盈餘。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審慎檢視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有無違漏上述事項,以免申報錯誤,遭受補稅或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地價稅為總歸戶制,只會有一張稅單!

 

最近房屋稅開徵,有些民眾有多間房屋,收到多張房屋稅單,所以詢問為何僅收到一張地價稅繳款書,擔心因此漏繳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縣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稽徵。所以雖然民眾在基隆市持有2筆以上的應稅土地,因為都在基隆市轄區內,依總歸戶制之規定,只會寄發一張基隆市地價稅繳款書。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提出),填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證明其符合中小企業資格,並送請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切結書。
二、向公司登記機關或商業登記機關申請之當年度「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如有多次增資,併同檢附「資本形成明細表」。
三、公告優惠適用期間第一次增僱前12個月「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可至該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下載」下載申請書及切結書,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方符合適用獎勵之程序要件。有關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表送達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所載日期為準。又申請人所附文件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文件內容相符,並均屬正確。

該局呼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申請,與採網路申報之相關附件可延至6月30日前寄交之作業期限不同,請適用優惠之營利事業注意,於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 87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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