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於明(7)日核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申請放棄免稅規定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說明,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屬兼營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次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查其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避免使稅務行政趨於複雜,爰明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須經申請核准始得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
財政部表示,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無取巧規避稅負之情事,非屬上開立法意旨欲防杜取巧之對象,又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
爰核釋是類案件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最後表示,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首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第14欄設有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勾選欄位,土地承受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先行勾選申報書第14欄提出申請,俟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補送戶口名簿及建物所有權狀等有關文件至稅務機關完成申辦手續,請民眾多加利用。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申報扶養因就讀國內大學而外地租房的妹妹,可否列舉扣除其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民眾申報扶養在學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於103年度給付之房屋租金,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帶動國內經濟成長,期能有效達成促進中小企業積極從事研發創新之政策目標,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
該局說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僅限於公司組織,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訂之基準事業,及最近3年未違反環保、勞工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支出,即可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抵減當年度或當年度起3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
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檢附相關文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中小企業為例,為每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並於結算申報期間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中小企業為例,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報,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獎勵之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研究發展支出若有屬於專為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及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者,必須專案申請認定,
並於前述期間內,併同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一併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04)年5月1日開始,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注意相關申請期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https://www.ntbca.gov.tw)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程素芬,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172)
營業性質特殊且每月查定營業額超過20萬元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配合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該所對於經營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等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如每月查定銷售額超過20萬元,
且符合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四點所列情形之一者:
1.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透過網路銷售。
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將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課徵房屋稅
建設公司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申報,依法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而建造附著於土地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依法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要記得立即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才得免予課稅。
該處特別提醒,房屋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未申報者,將依法補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應確實掌握申報期限,避免漏稅受罰而權益受損。
如尚有疑義,可以電話或至該處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103年度出售所有坐落高雄市之透天房屋一棟及其土地,該房地位處百貨商圈、緊臨捷運站且格局採光良好,故當年度以5,000萬元高價售出,惟該房地約於民國70幾年時購買,
當時之購買價格已不記得,買賣契約書亦未保存,所以無法以實際出售價格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出售該棟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李小姐詢問應如何申報103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另納稅義務人如未提供且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方得以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及核定。
另依據財政部頒定「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出售之房地總成交金額符合以下情形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
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以李小姐出售之房屋為例,因出售坐落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為5,000萬元,已符合上開財政部頒定之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之規定。
是李小姐出售該屋如未能提供且稽徵機關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房地總成交金額5,000萬元按該屋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李小姐出售房屋之所得額,申報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隨著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來臨,相當多民眾紛紛來電詢問出售房地應如何計算並申報納稅等相關問題,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財產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另財政部針對出售房地達一定總成交金額以上且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自出售年度為102年度起另有頒定其房屋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民眾103年度出售房屋之房地總成交金額如有達到上開標準,在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情形下,應依據該項標準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申報納稅,以免造成短報所得需補繳稅款情事。【#18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有關「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詳附表)。
該局指出,考量103年度所轄各行政單位之房屋漲跌幅、新北市及桃園市升格直轄市效應、機場捷運、新北環快、淡海輕軌捷運等交通建設陸續推動及完成,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較102年度調增1%至5%。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及掌握實際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納稅義務人如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致得不償失。
該局提醒,個人於103年度如有出售房屋,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一併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五月份提供【網路線上預約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04)年五月份提供【網路線上預約服務】,可以預約查調所得、輔導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確認服務,省去了抽號碼牌等待的時間唷(可預約次日及次次日),超便利,大家可以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于玫玫,電話04-22612821轉511)
104年印花稅檢查作業即將展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度遏止逃漏印花稅總檢查工作即將於6月起開始執行,為免因短漏貼印花稅票而受罰,提醒業者自行檢查最近5年書立之各項印花稅應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貼印花稅票或未合法銷花之憑證,應儘速補正;於稽徵機關實施檢查日前自行補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的稅率雖低,但罰則卻很高。依印花稅法規定:
1.經查獲有未貼用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2.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仍會按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
3.另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罰則更重,應按揭下重用之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的罰鍰。
因罰則不輕,希望業者能自行檢視並依規定貼足印花,以免受罰。該處建議需大量貼用印花之業者,可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較為便利,除傳真或親洽辦理外,亦可利用網路(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
納稅義務人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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