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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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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房屋稅5月開徵,稅務局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讓公同共有人知悉房屋的課稅內容,並保障其行政救濟權利,繳款書除向其中1人送達外,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替。

 

    稅務局說明,公同共有房屋包括以公同共有名義辦理繼承登記、未辦繼承登記及祭祀公業等房屋,全體公同共有人應對全部房屋稅額負連帶責任。全體公同共有人如已向該局選定代表人繳納房屋稅或依法選任管理人者,104年房屋稅繳款書則向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不另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但如無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公同共有案件,公同共有人中有1人會收到該局寄發的房屋稅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其他公同共有人只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記載納稅義務人、繳款書受送達人、地址、繳納期間、應納稅額及課稅標的等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因核定稅額通知書並非繳款書,通知書受送達人可向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額或向該局所轄分局申請補發房屋稅繳款書;此外,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房屋稅相關事宜,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等規定均與102年度無異,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方面有異動,說明如下: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我國自95年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在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外,另行將部分綜合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列為本條例之計算項目,以提高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的貢獻,本條例適用對象限於所得較高,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稅負過低的人,應另依本條例規定申報繳稅,換言之,高所得者除一般綜合所得稅外,基於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之考量,其符合法定條件時,尚須再負擔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條例制定時,參照綜合所得稅規定,明定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得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即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以避免因物價上漲而加重稅負。又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配合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係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3%即予調整,故綜合所得稅之調整頻率較高,近3次調整分別於959810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之調整門檻為10%,係因其適用對象為享受租稅減免而稅負較低者,故須俟物價上漲達10%,始予以調整。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止可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
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自103年起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為進一步擴大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爰於今(104)年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之所得資料,經財政部於104年3月17日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提供查詢服務,茲將相關作業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試辦查詢期間及路徑:於104年4月28日至6月1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三、查詢方式:

(一)自行查詢: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
2.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料者。

(二)委任查詢:
所得人於104年4月1日至6月1日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於作業期間代為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該局提醒,相關作業資訊,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專區/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參閱說明。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06
 

 

房屋稅住家用與營業用稅率相差逾倍應趁早申請,稅額負擔較輕

 

104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1日截止。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還有些屋主不知道,也不懂自己的房屋係適用何種稅率?如果您收到今年的房屋稅繳款書,您可以在繳款書上很清楚的看到,房屋課稅現值列印在那一個使用別欄位上,如果是住家用分為自住或公益出租適用1.2%的稅率、非自住適用1.5%的稅率、非住家分為營業用為3%稅率、營業減半為1.5%稅率、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為3%稅率、非住非營為2%稅率,請儘速檢視稅單上的稅率是否與您使用情形相同,如果與您實際使用情形不相同,那麼您就要儘快,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實際使用情形的稅率核課房屋稅,才不會平白多繳稅金。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平時應多注意房屋用途之差異,儘快申請可以減少稅額之負擔喔!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的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如:裝置假牙、齒列矯正、整型美容等,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例如A君要求牙醫診所開立矯正牙齒費用4萬元之收據,因不屬於健保給付部分,該收據必須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計160元,然後加蓋圖章註銷之(可用原子筆劃線註銷),且須由診所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不可要求A君自行負擔。

掌握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利用網路申報完稅,省時又便利。
為使營利事業充分瞭解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下簡稱103年度申報書)與以前年度內容之差異,該局臚列修訂重點如下:

一、配合法令修訂部分:
(一)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增訂下列申報事項:

1.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所得稅之優惠,增訂租稅減免附冊第15-3頁:
符合條件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投資抵減稅額者,中小企業應於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
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於稅租減免附冊第15-3頁,其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2.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之減免,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20頁:

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於租稅減免附冊第20頁。

3.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且提高薪資給付總額加成減除,增訂103年度申報書第1頁129欄及租稅減免附冊第18頁:

中小企業符合申請資格及要件,其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1頁129欄及租稅減免附冊第18頁。

(二)配合回饋稅制之訂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結(決)、清算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三)配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接軌IFRSs,以與其會計項目趨於一致減少財稅差異,103年度申報書增、刪及修訂下列申報項目:

1.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刪除商品盤盈(損)項目並轉列於第4頁營業成本明細表之「加(減):其他」項下計算及揭露。
2.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增、刪及修訂部分:

(1)將資產及負債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項目、淨值修訂為權益,並刪除基金。
(2)資產增列約當現金、投資性不動產及其累計折舊暨生物資產及其累計折舊。
(3)權益新增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轉入之稅後淨額,並明定其他權益項目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未實現重估增值、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及其他權益-其他。

(4)獨資、合夥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得分別彙總申報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亦可按各會計項目分別申報。

3.申報書第15-1頁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增加、修訂部分:
(1)新增加項:102年度其他綜合損益轉入之稅後淨額(如為減項請加負號-)。
(2)103年度發生保留盈餘調整數增列「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及「其他綜合損益轉入之稅後淨額」。

(四)配合財政部103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21090號令規定,增加103年度申報書第16頁背面說明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者,其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另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二、簡化申報書部分:
為簡化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之計算公式,刪除103年度申報書第2頁當年度「無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者」計算公式,並修訂簡化當年度「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者」計算公式。
三、便民措施:

(一)因應財政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令釋,自102年4月1日起取消小額免退稅,為節省退稅成本,103年度申報書第5頁增列直接劃撥轉帳退稅帳戶欄位,供營利事業於申報時填寫。

(二)為避免1元退稅之情況發生,於各申報須知明定金額欄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無條件捨去。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正確填載並如期申報及繳清稅款,以免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致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交通違規,為何要繳納鉅額的罰鍰?

 

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繳納使用牌照稅,如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或在公共道路上違規停車包括「停車」或「臨時停車」,將遭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受處1倍以下的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未依照規定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果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所稱「使用」是指行駛以及停放,而「公共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違反使用牌照稅處罰規定,罰則很重不可不慎。如對使用牌照稅有關事宜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稅務局洽詢。

 

 

農地移轉不課稅檢附農地農用證明之申請人無須為納稅義務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係證明所申請之農業用地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俾供持憑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法令規定之要件;

 

縱使原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人,並非申請前開農地的權利人或義務人,並不影響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事實認定。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房屋已拆除多年,為何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中仍有該房屋資料,造成申請各項福利補助時遭拒。經瞭解係民眾於拆除房屋後,並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相關權益。

 

該局指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本局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增加稅負之現象。

高雄國稅局指出,自103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屬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等情形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新增)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相關規定如下:

  一、專屬性: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今(104)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計算後採其稅負最有利方式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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