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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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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接獲陳小姐來電詢問,由其使用並代繳之公有土地地價稅可否適用較低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營業情事,且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陳小姐雖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然因陳小姐非土地所有權人,也非為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故其使用並代繳地價稅之土地並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如尚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至該處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未辦保存登記之老舊房屋,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有民眾臨櫃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因房屋老舊並沒有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詢問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老舊房屋需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查房屋如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則需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以資證明地上建物坐落之地號。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需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102年度證所稅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嘉義中埔王小姐問:102年曾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但去年申報所得稅時忘了申報,還可以補報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證所稅自102年度起恢復課徵,納稅人如有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或同一年度出售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或初次上市(櫃)前取得上市(櫃)後年度出售之股票,或非居住者有銷售股票者,應於出售年度併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繳。


    因首度恢復課徵證所稅,該分局基於愛心辦稅,已於近日寄發催報輔導函,民眾在輔導期間內加計利息補報補繳者,得免予處罰,請民眾把握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時,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租賃計算所得基礎。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向乙君承租房屋,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甲公司每月給付乙君租金60,000元,另甲公司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租金之扣繳基準為68,181元[即60,000元÷88%(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即甲公司每月應繳納租賃所得扣繳稅款為68,181*10%=6,818元。

讓與智慧財產權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民眾常詢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以智慧財產權讓與之所得計算及其屬性為財產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問題,該局特別加以說明。

該局指出,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係屬財產交易所得;嗣後股票轉讓時,其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此為技術作價入股核課所得稅之原則性規定。

該局表示,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3項規定,係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
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前開規定係為鼓勵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與應用,爰將此類智慧財產權作價取得新發行股票之課稅及繳稅時點,均延緩至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所得之計算,應依「時價」扣除取得新發行股票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金額認定,至其所得屬性為讓與智慧財產權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讓與」之界定,按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同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考量智慧財產權受讓方式多樣化,包含讓與、授權或繼承等態樣,且各行為態樣法律效果均有不同,
基於條文意旨及租稅法律主義,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稱「讓與」,尚不包括「授權」。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合法或違章房屋新建、增建、改建,均應至稅務局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檢舉逃漏房屋稅案件,經查核該類案件,通常是民眾於房屋使用執照核發後又擅自新增、改建或加建鐵架造等違章房屋,或使用情形由住家用變更為營業使用等,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新增、改建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該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而發生漏稅,此類案件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除補徵應納房屋稅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房屋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應依規定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就不會發生漏稅遭處罰鍰,而平白加重負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納稅義務人死亡 繼承人要申請變更名義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向該局詢問有關親屬身故後,遺有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務局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稅務局提醒民眾,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通過,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申請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之名義。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欠繳地價稅為何被扣薪資?這是地價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並於滯納期滿後未繳納,形成欠稅,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若欠稅人名下沒有不動產,而其在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已被執行扣取後,仍有欠稅時,經查得欠稅人有固定工作任職於甲公司,桃園分署依規定可對甲公司發出執行命令,扣押欠稅人每月薪資三分之一不得發放及領取,甲公司須依規定將扣押之薪資按月以開立支票方式送交稅務局,至繳清欠稅為止;執行命令於欠稅人任職公司收到時即生效,故甲公司當天起就不可再支付應當扣押之薪資或奬金給欠稅人。

  稅務局貼心提醒,如果公司對扣押金額有爭議或欠稅人已不在公司任職,公司應在10日內聲明異議,將爭議事由或欠稅人勞、健保退保轉出等相關資料提供給桃園分署,公司若未提出異議也未依執行命令辦理時,稅務局將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聲請桃園分署逕向公司強制執行欠稅人之欠稅金額。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以增進員工福利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爰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
該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個人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應於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惟根據統計資料,個人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者,有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之情形,該所呼籲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該所說明,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所提醒,上述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102年1月1日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就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部分,課徵20%之基本稅額。惟自102年1月1日以後,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一律應依規定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該所再次呼籲,個人如有出售符合上述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證券,仍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居留、停留地或代理人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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