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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節稅】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

【綜所節稅】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如有跨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向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僅係交易雙方成立之契約關係,雙方為保障自身權益,通常在買賣契約成立後,會同向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即俗稱之換約)。因預售屋買賣相對於一般商品買賣,交易金額通常較為鉅額,買受人多數會分次支付價款,原則上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但如有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之情形,則以向建設公司換約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賺取之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據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假使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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