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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綜所]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課稅規定

[節稅-綜所]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課稅規定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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