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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查定課徵營業人設置帳簿憑證並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加強輔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健全帳簿憑證並使用統一發票,刻正針對採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尚未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輔導其能善用統一發票管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應視營業別設置帳簿。惟部分獨資、合夥經營之商號,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等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定採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而得免用統一發票,以致往往忽略取具合法憑證及設置相關帳簿記載交易事項。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需要良好的內控制度以利永續經營,倘能善加利用統一發票管理,健全會計制度,不僅能取具合法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降低營運風險,防杜員工舞弊、避免內外人士檢舉,又可提升企業良好形象,可說是一舉數得。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租賃契約若具備銀錢收據性質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雖非屬前開應稅憑證之列,惟出租人如於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規定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兼具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320元。如該租金及保證金以支票方式收付,且於租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其稅輕罰重,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尚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務必確實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國稅局客製輔導服務,守護「老佃農的最後收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佃農與地主訂定三七五租約之耕地租約終止後,所領取的補償費是屬其他所得,依規定應將該筆補償費的半數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秉持「愛心辦稅、關懷弱勢」之服務理念,特於本(103)年度針對「102年度受領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補償費」的納稅義務人進行全方位專案輔導,提供客製化之便民服務。


國稅局查核發現,轄區有一位高齡78歲、耕作一輩子的佃農阿嬤,耕地在100年度經出租人收回不再出租,領了600萬元的補償費,也將這筆終年耕種的最後收成,拿來整修、加蓋住了20幾年早已破舊不堪的老房子。事後,卻接到國稅局補繳綜合所得稅80萬元的通知,經過承辦同仁解說後,才知道是100年度所領取的補償費未依法申報所得稅,被查獲不僅應補繳本稅53萬元,尚有罰鍰2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佃農所領取的補償費具有長期累積性質,少則數十萬元,多則千萬元以上,因無扣(免)繳憑單,且受領補償費的民眾大多數是老農民,少有報稅經驗,或是讓子女列報扶養親屬,疏忽告訴子女有該筆補償費以致漏未申報。該局不忍看到老佃農承租耕地最後一筆的收成因為漏報被處罰鍰,在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主動提供客製化的輔導服務,先發輔導函,再以電話追蹤輔導申報,並創新推出預約到府服務,由該局同仁攜帶電腦到府協助完成申報,避免疏失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讓老佃農辛勞一輩子的最後收成所剩無幾。


國稅局是稅捐稽徵單位,但稽徵稅捐已不再是其唯一重點工作,如何服務納稅人並滿足民眾的需求也是國稅局不斷追求的目標,提供客製化的輔導,避免納稅人因不諳稅法遭補稅處罰,值得給予掌聲。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廖秀華,電話(04)23051111轉8923】

 

 

出售受贈取得未滿2年之房屋,應課徵特銷稅。

 

【稅務法規】(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受贈取得之房屋,未滿2年即予出售,應否課徵特銷稅?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者外,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土地,應申報繳納特銷稅,至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則可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02年7月5日及同年11月14日發布解釋令規定,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至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則為出售該房屋必要費用,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102年3月贈與1筆房地予兒子乙君,當年度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元、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00萬元,父親甲君應按1,0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君於102年8月以2,000萬元(土地1,400萬元,房屋600萬元)出售該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90萬元及仲介費10萬元,則乙君於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200萬元(售價600萬元-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300萬元-特銷稅90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至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如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申報繳納特銷稅,此外,出售該不動產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另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不可任意停放,以免被處罰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是報停、繳銷牌照或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的車輛,都不可以再使用公共道路。即便是停放路旁或一般道路收費停車格,一經查獲,仍會被處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果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千萬別以為車輛被註銷牌照後,只要不開上公共道路就沒有違法,而將車輛任意停放路旁。事實上,車輛只要「停放」於公共道路,亦屬「使用」公共道路。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再次呼籲,車主無論是主動報停、繳銷牌照或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開始使用車輛前,一定要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並重領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往年度虧損如何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則不適用。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常將以前年度全部之虧損申報適用盈虧互抵,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與盈虧互抵規定不符,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財團法人幸福基金會100及101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100年度申報餘絀數計-35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300萬元;另101年度餘絀數計50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則該基金會101年度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一、課稅所得額
=101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250萬元

 

二、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額250萬元×稅率17%=42.5萬元。

 

國稅局提醒機關或團體,適用盈虧互抵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4

 

 

國稅局客製輔導服務,守護「老佃農的最後收成」

 

【稅務法規】(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佃農與地主訂定三七五租約之耕地租約終止後,所領取的補償費是屬其他所得,依規定應將該筆補償費的半數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秉持「愛心辦稅、關懷弱勢」之服務理念,特於本(103)年度針對「102年度受領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補償費」的納稅義務人進行全方位專案輔導,提供客製化之便民服務。
國稅局查核發現,轄區有一位高齡78歲、耕作一輩子的佃農阿嬤,耕地在100年度經出租人收回不再出租,領了600萬元的補償費,也將這筆終年耕種的最後收成,拿來整修、加蓋住了20幾年早已破舊不堪的老房子。事後,卻接到國稅局補繳綜合所得稅80萬元的通知,經過承辦同仁解說後,才知道是100年度所領取的補償費未依法申報所得稅,被查獲不僅應補繳本稅53萬元,尚有罰鍰2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佃農所領取的補償費具有長期累積性質,少則數十萬元,多則千萬元以上,因無扣(免)繳憑單,且受領補償費的民眾大多數是老農民,少有報稅經驗,或是讓子女列報扶養親屬,疏忽告訴子女有該筆補償費以致漏未申報。該局不忍看到老佃農承租耕地最後一筆的收成因為漏報被處罰鍰,在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主動提供客製化的輔導服務,先發輔導函,再以電話追蹤輔導申報,並創新推出預約到府服務,由該局同仁攜帶電腦到府協助完成申報,避免疏失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讓老佃農辛勞一輩子的最後收成所剩無幾。
國稅局是稅捐稽徵單位,但稽徵稅捐已不再是其唯一重點工作,如何服務納稅人並滿足民眾的需求也是國稅局不斷追求的目標,提供客製化的輔導,避免納稅人因不諳稅法遭補稅處罰,值得給予掌聲。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廖秀華,電話(04)23051111轉8923】

【稅務法規】公司已申報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如已不為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無論為公司或個人所有,如不為使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如公司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仍應注意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規定裁罰。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因此,公司如確已不再繼續營業,其名下之車輛仍應辦理結算及過戶手續,始能證明公司已非車輛所有權人,否則,車輛如有違章情事,其所有權人即難卸責不知車輛使用情形。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夫妻互相贈與房地後再行出售,應注意奢侈稅課徵問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土地如果持有期間在2年內即再行出售,因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之課稅範圍,即有被課稅之可能。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為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往往藉由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所有權後,旋即出售予他人,雖可享受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卻疏忽配偶取得後短期內銷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如果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戶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是會被課徵奢侈稅的。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個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顧此失彼。

 

  該局提醒,民眾移轉土地前應審慎評估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政策宣導】繳過的稅單收據記得要保存5年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偶有民眾反應,為何曾經繳過的稅款,稅務局又寄稅單催繳?究竟繳納稅款收據要保存多久,才不會造成日後稅捐稽徵機關催欠時引起爭議?

  稅務局表示,忘了繳納稅款、代收稅款處漏刷條碼銷號等因素,都是導致欠稅的原因,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的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納稅義務人對於繳納稅款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及維護自身權益,請於繳納稅款後,妥善保管收據5年。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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