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符合一定條件者,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說明,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所舉例,甲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技師人員A君,並於聘僱契約明定給付A君子女獎學金,則該獎學金除可補貼A君子女在臺教育費用,且不列為A君之薪資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費用列帳。
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電話04-24852934轉221、223~226、229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蔡佳君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白小姐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5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5年11月間以2,500萬元購入高雄市1間透天厝,並於107年2月間贈與給他,並於109年11月中出售,則取得成本可否列報2,50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會因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其可減除之成本有不同,例如:一、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二、繼承或非屬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三、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如配偶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則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如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則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107年間因受贈取得透天厝,其成本應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而非其父親105年11月間購入透天厝之價額2,500萬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分離申報課稅,即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如有相關房地合一稅申報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謝錦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7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核釋,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思婷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6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託人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如何計算受益人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憑證,故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得依規定減除相關費用,例如:建物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供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核實計算租賃所得,受託人再轉開憑單供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受託人應依帳載內容辦理信託申報,並妥善保存相關帳冊憑證,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受託人若未設帳記載信託之收支項目,將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的違章行為,請民眾多加注意。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撰稿人:侯淑芬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所指出,自110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6,0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6,0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10年2月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元*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110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許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餘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900多萬元、1筆房地等財產,繳納期間為109年6月11日起至109年8月10日止,納稅義務人表示因一時無法籌措現金繳稅,經輔導其於繳納期限109年8月10日前,檢附申請書、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等資料,經本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至存款所在地之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另尚餘之銀行存款、房屋土地等財產,仍應俟繳清稅款由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許淑淨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國外病故,死亡地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即時取得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惟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該如何辦理?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無法取得被繼承人國外死亡證明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等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者,可採書面郵寄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從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遺產稅,選擇序號1項目,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納稅義務人(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最多延長3個月;但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之事由者,國稅局得視實際情形核定期限。
該分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經核准延期申報者,前後共有9個月時間可蒐集較完整的財產及扣除額資料,仍請記得在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避免有逾期申報受罰情形。民眾若對遺產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李淑君
聯絡電話:(05)5345573轉1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些納稅人會有迷思,以為將房屋無償借予親朋好友使用,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依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該所舉例,若王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王先生不須申報租賃收入。但若王先生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姊姊開設事務所,因姊姊非屬直系親屬,雖然王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轄內各服務單位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民眾遇到國稅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情形,可以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在瞭解訴求後,會公允的以納稅者立場協助解決,達到徵納雙贏目標。
該局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之納稅者以個人居多,主要係個人對於稅務法令較不熟稔,所以更需要納保官之專業協助。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社會新鮮人甲君未注意到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收到國稅局核定所得稅補稅1萬5千多元及罰鍰4千9百元之稅單後,透過網路知悉納保服務,即在該局網頁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申請納保官協助。該局納保官受理後,聆聽甲君訴求,研析甲君所得結構及核定情形,了解甲君目前就讀研究所,為家中獨子,半工半讀分攤家計,但未申報兼職之報酬應屬無心之過,且納保官發現其退休父親僅有少許利息,如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稅負將減輕,因此建議甲君申請增列父親為扶養親屬,甲君隨即申請增列父親為受扶養親屬,經重行核定應補稅額為12,000元,已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原裁處罰予以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服務,除親臨、線上申請外亦提供視訊納保服務,如位處偏鄉或不便前來之納稅者,亦可多利用該局提供之納稅者視訊服務。該局之視訊納保服務,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地政事務所、區公所及鄉鎮公所等網路連線共有75個機關合作,相當方便,需要納保服務之民眾只要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即可就近透過視訊與納保官進行面談、溝通或說明,毋須在住居所及國稅局間往返奔波,相當便利,亦廣受納稅者好評。
該局最後補充說明,該局納保專區之位置為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專區內建置許多納保服務資訊,包括所轄單位納保官的姓名、聯絡方式、視訊作業及納保法相關規定等等,有需要之民眾請多利用,亦可聯絡本局所轄納保官。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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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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