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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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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歸屬列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2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8年6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購入預售屋,於110年3月1日建案完工,同年4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111年11月1日出售,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計3年5個月,是否可適用35%稅率計算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始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即房地持有期間應自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110年4月30日起算,並非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及成屋均得成為交易標的,但兩者交易有別,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需經建設公司同意換約,買方始能取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移轉完工後房地所有權之權利;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買方向賣方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王先生購入預售屋俟交屋後再出售成屋,交易成屋之持有期間應從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日起算,至完成交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與成屋持有期間併計,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 蔡沁蓓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7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者,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又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近年來,每年皆有受託人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信託所得而受罰之案件發生,納稅義務人於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家伃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在統一發票對獎時,才發現中獎發票變得模糊不清或有破損可否兌獎,補救方式是找到原開立中獎發票的業者重新補印。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仍可兌領獎。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中獎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首頁/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或洽國稅局查詢原開立中獎發票之營業人登記名稱及地址,聯繫該營業人,經其核對無誤後,提供加註「補印」2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如為紙本中獎發票,則請營業人影印存根聯(交易內容須清楚,如模糊不清,則請營業人於存根聯影本書寫交易內容),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中獎人即可持補印之中獎發票併同原中獎發票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金。

該分局呼籲,民眾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免去中獎發票遺失、破損模糊不清無法兌領獎金的風險,且每期發票開獎,同時享有一般獎及專屬獎項雙重對獎機會,如設定領獎帳戶,獎金直接入帳,好處多多,歡迎民眾下載使用。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宋依恩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2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映,有些冷飲店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消費後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卻被告知免用發票,這是為何?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若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改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是否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要視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20萬元以上,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且應有上述5種情形之一,國稅局即會派員實地訪查,輔導營業人於期限內使用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規定處罰外,將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按稅率5%計算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陳如君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107年度購入土地,嗣於109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房地合一稅1.0(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該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損益時,應正確計算相關交易房地之取得成本及費用,以維自身權益。詳情請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孟慶恒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

該所接獲王先生電話詢問,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80萬股,於111年以每股成交金額25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該如何計算交易所得。該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王先生該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為1,191.15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所提醒,本項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個人如有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員林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度取得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期或當年度各該期間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之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有股利收入即為兼營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惟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之免稅銷售額,且帳簿記載完備,則採直接扣抵法可真實反映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對營業人較為有利。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11年1月14日申報110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列報國內股利收入並依兼營辦法採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嗣該局於111年8月25日查獲該公司110年度取得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漏未申報,經該局重行計算其不得扣抵比例為10%,核定補徵營業稅116萬元,並處罰鍰40萬元。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結束時應記得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選擇較有利的計算方法,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如仍有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謝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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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盈虧互抵。又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為要件,若涉及短漏報所得額情節,原則上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國產家用家具零售業,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3,378,000元,並且列報已發生於102年度之虧損3,378,000元予以扣除,最終申報106年度課稅所得額0元,經該局依通報資料查得其102年虧損年度遭查獲銷售家具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貨收入980,000元及漏報所得額980,000元,已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否准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3,378,000元,核定應納稅額574,260元。A公司不服,主張102年度雖有違章事實,但不准盈虧互抵不合常理,仍請准予扣除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未獲變更,仍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國稅局依查得資料認定A公司102年度之發票憑證及收入帳載缺漏不完備且不正確,並未據實申報,且A公司102年度之會計帳證在形式上不完備,並且其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尚無財政部85年10月2日台財稅第851918086號函釋放寬認定及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等適用,予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因虛報捐贈扣除額,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命令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稽徵機關仍得按其所逃漏的綜合所得稅額計算應處罰鍰,減除緩起訴處分金後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140萬元,經該局就甲君提示的捐贈收據向受贈單位查證,查得甲君塗改捐贈收據,虛列捐贈金額約100萬元,除剔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甲君主張業經檢察官緩起訴並支付緩起訴處分金10萬元,再處稅務罰鍰,有重複處罰之情形。因甲君持不實捐贈收據虛報捐贈扣除額,以減少其應負擔稅捐債務,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罪,同時也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的義務,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該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稽徵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該案經移送刑事偵辦結果,為緩起訴處分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10萬元確定,該局就甲君違反結算申報義務的行為,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35萬元,先扣抵已繳納處分金10萬元後按餘額25萬元處罰,並無甲君所述重複處罰的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利用捐贈以達節稅目的者,除捐贈對象應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外,其捐贈行為必須為真實,始得持該捐贈收據向稅捐稽徵機關列報捐贈扣除額,若有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扣除額者,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逃漏稅捐刑責及罰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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