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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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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1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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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4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551日至531日(遇假日順延至61日)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54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551日起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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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1155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4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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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第29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8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9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256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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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5414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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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115428日上午8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11551日至61日,51日至53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3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51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54(週一)為申報期第1個上班日。

該局呼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115531日,適逢週日順延至61(週一),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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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巨量資料與經濟活動多樣性,該局積極推動「智慧稅務」轉型,整合應用生成式AI智慧技術,開發業務輔助功能,運用AI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語意分析能力,AI科技成為稅務查核不可或缺的智慧型秘書,除提升稽徵作業效能,並有效防堵不法逃漏稅捐行為。

該局說明,甲公司113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AI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AI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50萬餘元。

該局呼籲,稅務查核已進入智慧化時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多加利用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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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1151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交易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基隆關提醒,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若對相關證明文件的認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於進口前向本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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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婷於1081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予阿文,並在阿文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113630日阿文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10萬元(包含108112年應付利息各20萬元及113年利息10萬元)。小婷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利息所得10萬元,漏未申報108112年度利息所得合計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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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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