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因出借資金之借款期限到期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擔保之不動產,取得拍賣分配款項8,000,000元,而其債權金額含有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尚有1,000,000元不足清償,該拍賣分配款是否需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以其未獲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等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得分配款項雖不足清償全數債權,其中屬利息部分之所得仍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至獲償金額中,本金及利息的抵充順序,依民法規定,以當事人契約約定認定;無契約約定時,則依民法第323條規定,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惟考量實務上,如債權人所獲償金額不足清償本金債權,逕以民法規定據以認定先抵充利息債權而認其有應課稅所得,恐有損債權人權益,故放寬規定,如債權人主張強制執行所獲配款項,係以本金額度內優先受償,經檢附證明文件,得以受分配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列為所得,說明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債權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如果獲償金額仍不足以清償本金,例如本案例取得分配金額未超過本金7,000,000元,經向稽徵機關提示主張本金優先受償之證明文件後,因無所得發生,其獲配金額無須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但嗣後若獲償付,該獲償金額加計歷次已受償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仍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利息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撰 稿 人:林宛琦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0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今(110)年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至6月30日(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另展延至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納稅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義務,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發生漏稅情事,除補徵稅額外,將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檢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如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致受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丁文娟
電話:(04)23051111轉8236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營利事業因汙水排放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而遭處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罰鍰,不過依稅法規定,該項支出是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乃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予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該局另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違反食品安全及貨車超載等罰款計1百餘萬元,因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予以剔除補稅20餘萬元。
該局提醒,如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805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任職,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該公司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另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李彩銀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已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要件 ,並確實與納稅義務人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者,始准予列報。
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如因失業、放無薪假或補習等原因而無收入,並不符合稅法上無謀生能力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妹乙君之免稅額88,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乙君因為失業,留在家裡照顧家人而無工作 ,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乙君與無謀生能力之條件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確定在案。
該局另外提醒,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109年度為182,000元)。(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親屬或家屬如符合前述無謀生能力之規定時,應於申報時主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體恤醫事人員近期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付出的辛勞,財政部於今(110)年6月28日公告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為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得展延為今年5月1日至7月31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
該局說明,醫事人員如因投入防疫、抗疫、病患照護、疫苗施打或相關之醫療週邊工作,未能及時於今年6月30日前完成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今年7月1日至8月2日間檢附執業執照,就近至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網路申報、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若以網路申報有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未能現場提供,請於110年8月12日前送(寄)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且須繳稅者,可持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7月31日(7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8月2日)的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方式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或以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方式繳款;若以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且須繳稅者,請持國稅局已加蓋展延章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方式繳納,或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方式繳款。結算申報為退稅者,請多加利用存款帳戶退稅,該局將直接辦理轉帳退稅;未提供存款帳戶者,該局將以寄送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因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系統已於今年6月30日午夜12時關閉,醫事人員請於7月1日至8月2日持執業執照前往就近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18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萬元,甲汽車公司109年度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110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承租之耕地經出租人收回所領取之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3分之1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佃農領取之三七五耕地租約補償費及農作物補償費,其中三七五租約補償費部分屬變動所得,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地上物補償費屬損失之補償,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而無扣(免)繳憑單,領取之佃農可能因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如果以前年度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因全球需求提升,各國間貿易往來遽增,進而影響國際航運效能,有營業人外銷具時效性之貨物經海關報運出口後,因未能依合約期限送達,而遭國外買方退貨,衍生營業稅申報之問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倘發生外銷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惟應於退回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營業稅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減項退回及折讓欄位(下稱第19欄位)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30日報運出口貨物一批予國外A公司,於同年3-4月按出口日匯率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563,600元(美金20,000元x匯率為28.18),退還溢付營業稅28,180元;惟因該商品保存期限短,貨物送達時已逾交貨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公司遂於110年5月20日將產品全數退回,因該筆退運貨物不會再出口,甲公司於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時,應檢具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按原貨物出口申報之匯率28.18計算銷貨退回金額563,600元,填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位。當期如無其他零稅率銷售額則申報書第23欄位(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數)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第113欄位中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退回其原申報退還之營業稅雖毋須追補,惟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以憑計算出各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如有營業稅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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