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時,得選擇發行或不發行股票。如選擇不發行股票,股東日後於轉讓股份時,出具所書立之「股份過戶書」或「股份轉讓證書」屬債權憑證,非屬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即新臺幣5億元以上),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是除對實收資本額達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須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如家族性或資本數額較小之公司等,解除其發行股票之枷鎖,可選擇不發行股票以減少企業於設立之初及增資所產生之股票發行、簽證及股務服務等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持有股權時,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所稱之有價證券,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其稅負端視買賣股權產生損益而定,賣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如有利得,個人股東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反之,如有損失,可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若為法人股東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有損失當年度不足扣除時,亦可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時,應查明持有股份是否屬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如轉讓非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卻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國稅局仍會追繳個人股東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如轉讓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者,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應依法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補徵證券交易稅外,按應代徵未代徵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05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的重點為違章建築及各種增建,例如房屋頂樓、防火巷等加蓋之建築,及空地自行搭建之鐵皮屋、涼棚及騎樓封閉供住家、車庫或營業使用等情形。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違章建築房屋在拆除前,仍應依法設籍並課徵房屋稅。
如果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的情形,依規定應於新增或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若是使用情形變更,則在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凡是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的房屋,以及適用稅率不符合現有房屋使用情形者,稅務局都將予以補稅或改按適用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申報者,請儘速主動向稅務局申報設立稅籍及使用情形變更,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並免被查獲受罰。
寄存送逹或公示送逹均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不能以未收到稅單為由主張免繳滯納金或撤銷罰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反映本人未收到稅單,却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該處進一步表示,稅單除交由本人收執外,亦可向納稅義務人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送達。如無法由本人或以上相關人員收執者,還可以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辦理寄存送達;另納稅義務人的送達處所不明者,亦可將送達之文書刊登於報紙或張貼公告,辦理公示送達。
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應隨時留意郵局所發出的郵件寄存領取通知書,避免因稅單寄存郵局逾期繳納而遭受到加徵最高15%的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的處分。請民眾不要輕忽領取通知的重要訊息,以免造成荷包的損失,並隨時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本約定轉帳扣繳房屋稅,因存戶查核資料錯誤、存款不足及無此帳號等原因致轉帳不成功案件,該局將於近日內補寄稅單,請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後儘速繳納。
稅務局指出,因轉帳機構不會作第2次扣款,納稅義務人如因申請資料填寫錯或忘了存足應納稅款等因素造成扣款失敗,稅務局會於日後補寄稅單,但因存款不足累計3次以上,該局則依相關規定逕行註銷轉帳代繳。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扣款日前存足代扣稅款,如需更正轉帳資料或終止轉帳納稅,亦請於各稅開徵2個月前洽稅務局所屬分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尼伯特颱風來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民眾如有車輛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使用牌照稅可計徵至災害發生前一日(即105年7月7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臺中市轄的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尼伯特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的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於106年1月7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如有使用牌照稅災害減免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車及計程車,可分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免徵牌照稅。該局貼心提醒,符合雙重優惠車主,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合規定,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作農業使用,亦僅得就其於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後之移轉時,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縱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容許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不符。
(臺中訊)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財政部79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90292898號函釋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併之面積,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行政院第3507次院會今(21)日討論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制度,俾使我國反避稅制度更加完備。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海外投資獲利於實際分配時,始計入獲配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可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成立CFC,將盈餘保留至CFC不分配,規避原本應負擔之我國稅負,侵蝕我國稅基。為順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前擬具建立營利事業CFC等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本(105)年4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於本(7)月12日三讀通過。
鑑於「巴拿馬文件」曝光後,揭露不乏個人於低稅負國家(地區)或租稅天堂設立公司情形,為建構更完備反避稅制度,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改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稅負,財政部復擬具建立個人CFC制度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建立個人CFC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課稅規定
CFC股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CFC認定原則及盈虧互抵規定,與營利事業CFC規定一致。
(一)CFC定義
CFC係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 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但該外國企業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排除適用。
(二)虧損扣抵
自實施年度起,CFC各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得於10年內自該CFC盈餘中扣除後,再計算該個人營利所 得。
(三)避免重複課稅
已依CFC制度認列之營利所得,於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且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 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之基本稅額中 扣抵。
二、配套措施
個人CFC制度施行,應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情形,國際間按共同申 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狀況,並完成相 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本制度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兼顧租稅公平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制度實施後,可進一步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並與國際接軌,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保障國家稅收。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查核眼鏡買賣業批發商時,發現有多家眼鏡批發商銷售鏡片及鏡框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此部分之營業收入,涉嫌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表示,眼鏡批發商銷售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公司行號,長期以來不重視其進貨有沒有取得合法憑證,致銷售貨物時常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該署稽核單位從金流方面掌握批發商之銷貨對象,查獲多家眼鏡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事證,相關眼鏡批發商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高達3,400萬餘元,須補繳稅款及罰鍰770萬餘元。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銷售貨物及勞務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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