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上述情況係指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而需辦理當期決算者,並不包含停業,停業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暫繳申報,惟如其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若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亦不會發單補徵暫繳稅額。
該所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當年度9月1日至9月30日,不符合前述免辦暫繳條件者應於該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逾期或未辦理暫繳申報,將按日加計利息徵收稅額。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連絡電話:(04)8332100轉分機1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向關係人借款產生利息支出致減少課稅所得,替代股權出資造成資本弱化,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規定,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除應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之關係人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格式填列「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並列報利息支出2,100萬元,經查該公司係向關係人借款7億元,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計2,100萬元,且其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5:1,超過前揭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比率標準3:1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該局調減利息支出840萬元【=2,100萬元×〔1-(3:1)∕(5:1)〕】,補稅16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營運週轉而向關係人借款時,除應注意借款利率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外,尚應留意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有無超過3比1,並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父母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幣(下同)123萬元,免徵遺產稅。所謂父母,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即被繼承人之本生父母,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登記由他人收養者則為養父母,其他如為被繼承人之繼父、繼母則無父母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父母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不論父母是否為繼承人,均可列報父母扣除額。例外情形為當無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而由第二順序之父母繼承,如父母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間死亡,遺有父親乙君及兒子丙君,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君繼承,乙君雖不是甲君繼承人,仍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乙君之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如丙君拋棄繼承權且無其他次親等卑親屬,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乙君繼承時,仍可認列父母扣除額,惟乙君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認列父母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之父母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葉梅娟;電話2311-3711分機1596)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企業主詢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應如何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其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可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暫繳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者,或已申請並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或已申請並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即可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無須再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承辦人胡柄祥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伙食費,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注意計算伙食費的列報限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4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288萬元(即100人×2,400元×12個月),超過限額112萬元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可列報薪資費用;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以免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審核員 06-229814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不管銷售對象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是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為營業稅法所定義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銷售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商號,因該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遂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乙商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者,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裁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該局爰依規定對甲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如因疏忽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主動作廢二聯式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連同更正前(後)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買賣交易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均確實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皆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雅淑
電話:(04)23051111轉73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所稱"各種罰鍰",是指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指出,於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鍰共2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損失,因此遭該局依前開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調整減除與經營業務無關之損費及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有稅法疑義,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李瓊珠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1
開學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子女在外求學,無論是入住學校宿舍,或在外租屋,該租金支出皆可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請注意保留相關文據,才能有效合法節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不過要注意,如果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就不得再扣除該房屋租金支出,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同時符合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可先自行比較兩者扣除金額的大小,再擇優列報;此外,繳交的學校宿舍費,是就申報時未列入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列報租金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保留下列相關文據,才能在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提供給國稅局核認:
(一)入住學校宿舍:應提供註冊時繳交宿舍費收據影本。
(二)在外租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另須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 06-229805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亦適用。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地,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皆可)。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舊自住房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近來已查獲多起經核准重購退抵稅的案件,該重購的房地於列管5年期間內有遷出戶籍未居住、出租或再行移轉等情事,而遭追繳原退(抵)之稅額,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的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額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捐,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11年4月25日贈與1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給女兒,假設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000元及契稅400,000元,若能提供該2筆稅額之「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相關資料,證明係女兒自行繳納,則所繳納之稅捐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即贈與淨額為15,960,000元(20,0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倘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由贈與人某甲繳納,其代繳稅額應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予扣除,則贈與淨額為17,560,000元(20,00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不動產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需檢附贈與契約書、已完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稅單影本及該稅款支付證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賴傳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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