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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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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市面上自販機銷售以「食品、飲料」及「停車費」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故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於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臺、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須設計軟體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等情,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爰財政部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山稽徵所銷售稅股秦楷燕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3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當營業人因購貨取得之進項憑證已列帳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嗣發生退貨或折讓,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得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7月向乙公司購買辦公桌10張,並取得銷售額200,000元,稅額10,000元之發票1紙,已於110年7-8月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其中3張辦公桌桌面有瑕疵,雙方於110年9月合意折讓,甲公司出具金額48,000元,營業稅額2,400元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惟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10年9-10月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卻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外,一般機會中獎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且個人於領取獎項時,給獎單位會按給付全額扣繳10%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而該扣繳稅款個人可自申報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另外中獎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參加國稅局租稅宣導活動之中獎機車(機車購入金額為70,000元),因非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依規定陳先生應就獎品價值70,000元之10%先繳納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7,000元),並於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中獎所得70,000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再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扣繳稅款7,000元。

 

該局再次提醒,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機會中獎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得自行舉證並自獎金收入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張琇琳
電話:(04)23051111分機22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被檢舉虛列薪資費用,如經查獲屬實,雖經剔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為所得稅法第110條所明訂。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為虧損560,000元,嗣後遭檢舉虛列薪資費用250,000元,經稽徵機關查核其相關薪資費用明細,因部分員工無法提示給付薪資證明及相關工作內容等證明文件供核,虛列薪資費用250,000元屬實。重查更正核定全年虧損31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其漏稅額47,500元(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稅率19%),並裁處罰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陳蕙雀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選擇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若其符合列舉扣除項目之實際支出單據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者,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辦理申報較為有利;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一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試算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自認無需繳稅而未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嗣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計算核定補稅。甲君申請復查始主張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案經該局以甲君自始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已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無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一旦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即無法再選擇改採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於109年10月1日贈與農地給兒子,經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在列管期間內,經拍賣後,是否要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同款中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若農業用地5年內之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後,屬於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須追繳贈與稅。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7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企業支付員工薪資除了基本薪資或底薪外,往往會有額外給予各種獎金、津貼或補助來獎酬員工及留住人才。常因誤判給付事實或不諳稅法規定,致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除遭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外,還要受處罰。

該所說明,近來分析課稅資料,發現某企業部分員工個人年薪近200萬元,但卻無扣繳稅額,查獲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月給付員工薪水外,每月於受薪日尚額外給付職務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薪資所得,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每月固定給付之交通津貼及超時津貼,誤歸類為「差旅費」及「加班費」而未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致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因此,扣繳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扣繳稅額2萬5千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應扣繳未扣繳之規定處以罰鍰12萬餘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而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必須符合規定標準者才可以免稅。企業體恤員工額外給付之各種補助、補貼、津貼等,如非依出勤紀錄而是採固定金額發放者,均屬所得稅法明定之薪資所得,不得免稅。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鐘模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以電話詢問,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通知欠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繳納?是否是詐騙文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以信件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民眾若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除可向國稅局洽詢是否有欠稅,亦可至執行分署網站或撥打104電話查詢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電話是否正確,並進一步致電確認真偽,確認無誤後,可依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欠繳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二、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以現金或信用卡繳納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開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


三、購買郵政匯票,將匯票正本連同通知書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准予分期繳納,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
       

該局提醒,收到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述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後續發生被扣薪資、扣存款,甚至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宅在家網路購物盛行,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增加產品曝光度,透過Facebook、Amazon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我國營利事業所給付之廣告費,屬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外,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據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倘對扣繳申報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0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74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承租宿舍如為供特定層級以上幹部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承租宿舍是為了便利遠地員工上班,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的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核與業務有關且未限制入住員工之職位或頭銜,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承租宿舍所取得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之水電、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多寡而產生差異,具有個別報酬性,且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以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向B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費由A公司負擔,倘A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A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6,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A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稅務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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