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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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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屋或土地時,常透過熟識的親友居中協調,並在成交後支付約定好的酬勞以表謝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114年度均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獲得好友給予酬勞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前揭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甲君收取佣金收入12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24萬元(120萬元×20%),核算甲君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120萬元-24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由於佣金多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給付,給付人不用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常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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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強化營業稅進銷勾稽效果,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稅額情形者,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經所在地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1%),以1141012月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甲便當店如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3,000元,則可扣減查定營業稅額300元(3,000元×10%),扣減後該季之應納稅額為4,200元〔4,500-3,000元×10%)〕。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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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1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別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11日以後取得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北市)113年間出售A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誤認出售繼承之房地屬舊制,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系爭A房地係甲君之父親於81年買入,父親108年過世後由母親及甲、乙(設籍新北市)共同繼承取得,又母親於109年過世,其繼承A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繼承取得,嗣甲、乙2人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其中繼承自父親之持分,係父親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應適用舊制,另繼承自母親之持分,係母親於1051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該局納保官考量A房地出售同時涉及新、舊制,容有誤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詳細說明相關法令外,並主動聯繫乙君所在地國稅局之納保官,就罰鍰之裁量採一致性處理,以維護納稅者權益,最終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呼籲,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透過專業稅務素養,靈活適用稅法規定,不僅確保稽徵單位依法行政的原則,也協助納稅者解決問題,民眾可多加善用納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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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新制自11371日上路,原持有多戶住家用免稅房屋的民眾請注意,因增訂僅自然人適用及全國3戶的限制,自然人第4戶起或法人所有房屋不再享有免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倘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基隆市自115年起調整為102千元以下,1067月起建造完成者為109千元以下免徵)房屋全國累計未達3戶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無須民眾申報擇定;如民眾持有符合免徵要件房屋超過3戶,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擇定,本年度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5228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從優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115年期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房屋總現值雖在102千元以下,但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仍應依規定就非住家使用部分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某間房屋營業用現值5萬、自住用現值9萬,總現值為14萬,房屋稅額應為2,580(5萬×3%+9萬×1.2%),而不是只有1,500元。因為該屋總現值超過102千元,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現值仍要課徵房屋稅。

承上例,若該屋的自住用現值4萬,總現值為9萬,則房屋稅額應為1,500(5萬×3%),雖然總現值低於102千元,但供營業使用的房屋現值仍然要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住家用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1.供公眾通行之騎樓2.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記入建築面積之部分。3.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經核准免稅者。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屋頂棚架,經核准免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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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稅捐債權,民眾若欠繳稅款,經催繳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可就欠稅人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一旦財產遭禁止處分後將無法進行移轉、買賣、贈與及過戶,甚至連設定抵押權等行為也會受到限制,對民眾財產運用影響甚大。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欲解除禁止處分限制,原則上應先繳清全部欠稅及相關費用,始得辦理塗銷登記。不過,考量部分納稅義務人可能因短期資金調度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第三人亦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作為擔保,例如不動產、定期存款或其他足資擔保之財產,經稅捐機關審核通過後,就可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另說明,納稅義務人未繳清欠稅,除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名下財產亦會禁止處分,影響個人信用及財產權益,提醒民眾收到繳款書或相關通知後,若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有經濟困難,可主動向稅捐機關洽詢分期繳納或提供擔保等協助措施,以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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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表示,為協助廠商降低出口成本、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自44年起實施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制度,外銷品使用之進口原料所納稅捐,得於成品出口後依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申請沖退稅。透過該制度,企業可有效減輕稅負與資金壓力,呼籲廠商積極利用。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6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廠商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應於原料進口加工產製時,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核定原料核退標準,並在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6個月內且於原料核退標準效期內,完成外銷品出口及沖退稅申請。該署提醒廠商,出口報關時,除應於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代碼「Y」,並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下稱用料清表)供核。廠商申辦沖退稅可採紙本或電子化擇一方式申請:採紙本申辦者,應於出口報關時,一併檢附紙本用料清表;採電子化申辦者,則應於出口報關前,以工商憑證登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並上傳用料清表。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114年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案件逾16.3萬件,金額達新臺幣42億元,其中電子化申辦占74%,已成主流。採行電子化作業,不僅全程無紙化辦理,且自申請至退稅入帳僅需35天,不僅節能減碳,更大幅提升效率與資金運用彈性。關務署再次呼籲,尚未採用電子化申辦廠商,宜儘速導入,以享受快速退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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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11年度出售其大陸上海之不動產,其售價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000萬元,惟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爰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依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計36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有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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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1155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合理進行移轉訂價分析,該局特別整理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疏漏或錯誤情形,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注意檢視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漏未揭露交易資料

(一)營利事業提供商標、專利或專門技術予關係企業使用,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二)營利事業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三)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遲收款或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

二、未以個別交易為基礎進行受控交易分析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TP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惟部分營利事業所提示之移轉訂價報告,係以營利事業整體利潤進行檢測,可能會降低可比較分析之精準度,不易辨認個別交易是否符合常規。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相互間之受控交易,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TP查核準則規定及申報書格式填報受控交易及關係企業損益等相關資料,並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據以申報所得額,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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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留意抵減方式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及抵減稅額之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4年度)應納稅額,其114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4年度應納稅額之30%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4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4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4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5116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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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全民健保之特約醫院、診所請領醫療給付及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徵印花稅。但如一般常見的醫療費用收據,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假牙裝置費、牙齒美白、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項目,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收據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新台幣250元者,醫療院所於開立收據時即應依法繳納印花稅,籲請各醫療院所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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