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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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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負擔,自114年度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扣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

勞動部於1147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其第18條第3項雖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以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惟僅以此放寬條件申請者,不符申報長照扣除額之適用資格。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為衛生福利部公告以下任一情形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非屬排富條款限制對象,方得列報長照扣除額:
(一)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經長期照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累計達90日者(前一年已入住達90日並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不受90日限制)。

該分局舉例,甲君之母(乙女士)114年度年滿82歲,甲君僅以乙女士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該情形雖可取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但僅憑上述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如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聘僱資格證明(例如:證明為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經醫療機構作專業評估有照護需要等)或其他長照相關證明(例如: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使用長照服務繳費收據或住宿機構入住或繳費證明等),則可於該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並享有扣除利益。

該分局最後提醒,若民眾欲於114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請務必注意適用資格要件及須取得課稅年度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文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而無法適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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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每年2月末日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也就是以2月末日建物登記之房屋所有人為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繳納上一年71日起至當年630日止之房屋稅,共計12個月。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房屋如在31日起至6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因已過了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則會併入次期課徵,與次期視為1年期(合計最多16個月),以次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並以次期房屋稅開徵40(3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經核定或稽徵機關逕行核定之稅率核課房屋稅。

                  舉例來說,A屋興建完成自1143月起課房屋稅,甲君購入該屋於115130日登記完成,並於115320日申報供自住使用且經稽徵機關核定,則A115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甲君,課稅所屬期間自11431日起至115630日止共計16個月,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特別提醒,上述36月新(增、改)建期間併入次期課徵房屋稅情形,如果納稅義務人多次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該次期房屋稅以較低稅率核課;致稅額增加者,自該次期之下一期房屋稅開始適用。

因此,房屋如符合自住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等,應於該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次期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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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自1141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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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9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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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許多企業為積極留才,選擇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供跨區就業員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業支付租金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可核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則其支付租金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注意是否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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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民眾鄭先生來電詢問並質疑,出售及重購之土地,雖分別為自己與妻子所有,但兩人為夫妻關係為何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基此,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出售與新購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所以沒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縱使為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在購買土地前,應審慎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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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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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該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該所並提醒,前項出售資產係按資產售價減除其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以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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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債權人依借貸契約約定所收取之利息,屬債權人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此外,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於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故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債權人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自行注意計入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將此類利息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減除範圍,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的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個人間借貸所生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並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簽訂借貸契約,甲君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乙君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10%113年度甲君共給付乙君利息100萬元,惟乙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間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利息所得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於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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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30,000元(200,000股×50元×3‰),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24,000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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