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若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者,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勿自認為是詐騙而置之不理,如有疑問應積極查明並儘速繳納,以免權益受損。
若確有繳納困難者,應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更甚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還可以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且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例如,甲君所有房屋於105年4月16日由營業變更為供自住使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後,核定自105年5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可由3%降低至1.2%,即可節省應納房屋稅額,所以請納稅義務人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應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可節省房屋稅,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小陳來電詢問故障車停於路邊未使用,為何會收到牌照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汽、機車所有權人應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繳納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則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繳納,若欠稅車輛被發現行駛公共道路,包括停放路邊,除了需要補稅以外,還會再加罰1倍以下的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如為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如為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均免再加徵滯納金。
因此,即使故障車輛停放在公路、巷道或停車格,也將被視同是行駛道路,一旦被查獲沒有繳納使用牌照稅,除須補稅還會送罰。
該處特別呼籲車主,如果車子因故障須修復暫時不使用,或不堪使用,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由於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暫停使用的車輛,其使用牌照稅繳至報停、報廢前一日,車主不須負擔車輛停駛期間的牌照稅,也避免因為未繳稅款受罰。若車輛修復可以使用時,只要向監理機關申請復駛手續即可,以節省您的荷包!
民眾反映,車子被偷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有些民眾車輛遺失,往往以為只要向警察機關辦妥報案手續,就不必繳納牌照稅、燃料費了。
事實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前,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繳納牌照稅。
所以民眾愛車失竊,除了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警察機關核發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外,應向當地監理單位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繳到失竊日前一天;等到車輛尋回後,再依警察機關核發之車輛尋獲證明單,回監理單位重新驗車領牌,繳交新領牌照之牌照稅,才可上路。
稅捐處提醒您,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如尋獲未至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房屋使用情形,不僅會影響房屋稅額,還會影響地價稅及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尤其是營業用改住家用),為了自己荷包著想,請記得儘速向稅捐處申請變更使用情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使用情形除了影響房屋課稅之稅率外,亦與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息息相關。舉例,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後改為住家使用時,未即時向稅捐處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亦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相關營業登記等,除造成該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外,其坐落土地亦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出售時土地增值稅亦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提醒民眾,為確保自身權益,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時,應儘速向該處或其所屬各分處申請,除可及早節稅外,亦可避免日後影響其他稅目之稅捐負擔。
近來有民眾反映因工作關係需長期往返國內外,雖已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稅款,惟因扣款時,人在國外,未能及時存入款項,要求再次轉帳代繳該筆欠稅款。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於限期內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後,於稅款開徵時,該處會郵寄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須預留稅款,並告知扣款基準日,以便順利完成轉帳代繳,若扣款日當天存款不足致扣款失敗,雖於日後補存款項,亦不會再行扣款,會改以補發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該處提醒:收到補發繳款書應儘速於限期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辦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可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銀行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持最近一期稅單收據影本、金融機構存款帳號及開戶印鑑章,在稅款開徵「兩個月」前,向該處或所屬各分處辦理,當期稅款即可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政府規定現在計程車新錶都得列印收據,運匠開立的收據沒有貼印花稅票,是否屬逃漏稅行為?
該處說明,由於營業發票多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而部分銀錢收據亦兼具有營業發票性質,為免發生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之現象,凡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銀錢收據中具營業發票性質者,均非屬印花稅課稅憑證,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毋須貼用印花稅票,所以運匠開立的收據不用貼印花稅票,當然也沒有逃漏稅行為的發生。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定期開徵之地方稅,如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也可利用QR-code進行繳稅哦!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定期開徵繳款書,於繳款期限內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APP掃描繳款書之行動條碼(QR-code),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會自動帶出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等資料,經核對無誤後,僅須選擇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款,便可輕鬆又快速完成繳納稅款,請多加利用。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報稅新制上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施行,自104年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此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今(105)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
甲獨資商號於今(105)年5月辦理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納稅額170萬元,應納稅額半數為85萬元,減除尚未抵繳扣繳稅額2萬元,應納結算稅額為83萬元,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915萬元(1,000萬元-85萬元)則列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該局再次強調,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105年1月1日以後結束營業辦理決、清算申報及今(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皆必須就其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合夥比例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徵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趙彰權,電話:04-23051111轉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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