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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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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11291日起至102日止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除了特殊會計年度及逾期申報案件外,均可採用網路申報。

 

   有關112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111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2年度新開業者。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營利事業按其11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2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並提醒,營利事業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免辦理暫繳要件,以減輕繳稅資金壓力,另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應於1121011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周怡吟

聯絡電話:(04226128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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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291日起至102日止(930日遇例假日順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815日起,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可於上開申報期間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於上開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至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於1011(109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需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免繳納營所稅暫繳稅款)查閱,並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黃股長 06-223111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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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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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應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另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若A公司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尚未辦理111年度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者,不論是否接到國稅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均應儘快補辦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劉淑鈴

聯絡電話:(0422588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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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又依同辦法第30條第1款前段規定,供執行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至於該房屋(包括基地)所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財政部751022日台財稅字第7528632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於依法完納稅款後,亦得列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於查核某獨資經營醫療院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療院所除列報負責人所有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外,另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經查核後,該醫療院所列報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全數准予認列為費用,惟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因與前揭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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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11)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2630)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291日至102日;因9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7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發布令釋分別提供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免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至112630日止,且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占大多數)或部分採特殊會計年度(4月制)者,其112年度上半年營運期間(即暫繳之所得期間)仍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12630日止),部分營利事業營運持續受疫情影響,為落實紓困條例立法意旨,爰對112年度會計年度上半年期間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者,提供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至於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71日以後者,其112年度會計年度已非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應適用一般稅制規定辦理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或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簡政便民。

 

新聞稿聯絡人:賦稅署 蔡緒奕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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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酒品產製廠商辦理產品登記時,藉由低報酒品的酒精度,適用較低的菸酒稅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不定期至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檢驗酒精成分,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酒品係以下列方式從量課徵菸酒稅:

 

(一)按每公升課徵:釀造酒類的啤酒每公升新臺幣(下同)26元、料理酒每公升9元,以及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20%的再製酒類每公升185元。

 

(二)按每公升酒精成分以每度課徵:釀造酒類的其他釀造酒每度7元、蒸餾酒類每度2.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的再製酒類每度7元,以及其他酒類每度7元。

 

上述(二)按每公升酒精成分以每度課徵菸酒稅的酒品,倘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合致有逃漏稅情事,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

 

舉例說明,甲酒廠產製再製酒類的A酒品,產品登記每公升酒精成分15度,該酒廠出廠該酒品時,以每公升105元(7元×15度)申報繳納菸酒稅,但經檢驗酒精度為18度,與其產品登記不符,即涉及逃漏稅,應依上述菸酒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又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酒類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蒸餾酒為正負0.5度,其他酒類為正負1度。以上述案例A酒品而言,其酒精成分檢驗結果的誤差值達3度,尚涉及酒類標示不符,將通報地方菸酒主管機關辦理。

 

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酒品產製廠商,確實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俾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謝股長 06-229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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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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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期受卡努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季風影響,部分地區強降雨造成嚴重淹水致發生災害損失,民眾若財物遭受損失可申請稅捐減免。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採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填寫書表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即完成申請報備,快速又省時;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者,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外,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林先生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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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日因熱帶性低氣壓導致超大豪雨,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營利事業若因此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該分局特別提醒,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請,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申請災害損失勘查,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李小姐

聯絡電話:037-320063分機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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