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邱士娜

邱士娜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20190322_154935.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7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7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60

CBF05E9D-CA82-44A0-BA69-B3F7CA44BAA1.jpg

臺南劉小姐詢問:我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我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最近我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該健身房有無違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係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倘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關於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即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劉小姐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該局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張股長 06-2298089

S__7913479.jpg

王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應納稅捐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的必要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均由欠稅人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欠繳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扣押王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押金額除了王小姐原應繳納之本稅及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有因強制執行額外產生寄送公文書的郵資及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額外繳納執行必要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鄭股長 06-22231118111

S__7913480.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營業人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3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予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劉麗卿

聯絡電話:04-25291040321  

S__6029319.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近年來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最近發現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B公司簽訂營造工程技術服務合約,並派遣員工共15人至臺灣提供營造工程技術服務。核閱所簽訂之營造工程技術服務合約,未載明派遣人員提供之技術範圍及內容,經實地勘查審核後,發現A公司所派遣之員工,係接受臺灣當地工程人員指揮監督,至工地進行板模架設及清運工程廢棄物,且A公司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負責按B公司需求人力,派員至本國境內提供服務,爰判斷A公司係屬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第4款第3目規定,否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應由B公司於給付時,按合約總價依規定稅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是否屬人力派遣服務,依前揭審查原則第8點第2款規定,應就下列情況綜合判斷之:1.被派遣人員主要受國內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或績效考核。2.國外派遣機構不負擔(由要派機構或員工自行負擔,或已投保相關責任險)人員服務瑕疵之損害賠償責任。3.合約對於服務內容之約定不明確。4.被派遣人員須經國內要派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派赴服務地點。 5.外國派遣機構在履約過程僅扮演行政事務協調、仲介等角色,不提供技術層面之協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秀貞

聯絡電話:(04230511117128

S__2818090.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1215日以台財稅字第11104688580號令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要點),適度放寬部分適用條件,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以下簡稱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及診所),符合條件者,可向醫院(診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所在地於臺北市者,請逕向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為利納稅義務人因醫療性質之醫療行為支付與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醫療費用支出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訂有相關審核要點,醫院(診所)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後,陳報財政部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提出申請,財政部於11215日修正審核要點規定,適度放寬部分適用條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縮短核實認定年度:

     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縮短為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放寬短漏報收入認定標準:

     將原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0.5%以上,或短漏報收入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上之情形,修正放寬為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之情形。

 

       該局呼籲,審核要點適用條件已有放寬,為維護病患(即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符合條件之非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S__2818094.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惟倘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之投資損失,應自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之投資損失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98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109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6,100萬元-清算分配款100萬元)。惟查乙公司曾於101103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1103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109年度又重複列報101103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尚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705783D5-A88F-4463-8BC0-C3350DDFCE67.jpg

杜蘇芮颱風來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4

S__6029324.jpg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交易態樣 交易方式 法令規定 案例說明(詳註)
買賣 ☑採進、銷方式經營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
●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居間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
●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
●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
代購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稅法第3條、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
●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
●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委託人)A。
代收轉付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消費者A向營業人庚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 交付之800元轉付予庚,並取得由庚開立以A 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
●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不定期查核透過網站、FBLINEIG等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賣家,以遏止逃漏稅,請營業人確實依實際交易態樣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燕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2

S__8134676.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將於112731日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第一批退稅適用對象為採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於1125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紙本方式回復之退稅案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轉帳)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兩種方式,選擇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12731日直接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需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兌領。

 

該分局呼籲,採直撥(轉帳)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汙損或過期,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快速、便捷又安全。另外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通知納稅義務人去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留意詐騙電話或簡訊。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思婷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24

第 20 頁,共 95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