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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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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認金融機構落實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將自1128月起針對轄內申報金融機構進行112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選案檢查。

 

該局說明,前揭檢查作業以書面檢查為原則,國稅局將發函檢附「檢查申報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程序問卷」予受檢金融機構,該機構應如期完成問卷並檢送相關文件,經書面檢查結果評估有異常情形,國稅局將執行實地檢查以釐清原因,追蹤其缺失改正情形,以落實盡職審查作業及確保申報資料完整度及正確性。

 

該局指出,依據111年度進行檢查作業結果,發現申報金融機構多已訂定內部規範以確保遵循CRS辦法規定,惟仍發現部分受檢機構有內部管理、盡職審查與申報等類型缺失,例如:CRS作業流程未訂定申報紀錄文據的保存期間、欠缺完整英文版自我證明文件、未能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或漏申報部分資訊等。

 

該局呼籲,申報金融機構可預先自我檢視,以免持續產生上述申報缺失,有關檢查作業流程圖及問卷範本與111年度檢查作業彙整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檢查缺失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請自行參閱。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王詠慧   ()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 周佩蓉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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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第2(4-6)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將於7月底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281日至10日,小規模營業人可透過行動裝置下載應用程式(以下稱APP),掃描繳款書上的行動條碼(QR-Code)進行線上繳稅,快速方便,不受時間、地點限制。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可利用行動裝置下載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完成繳納,亦可透過有參加繳稅之電子支付機構(一卡通、橘子支付、悠遊付、歐付寶及愛金卡)APP,掃描繳款書上之繳稅QR-Code,使用其在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之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雖然現行提供多元便利繳稅管道,但仍有營業人疏忽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徵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收到112年第2季營業稅查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28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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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關表示,因國人戶外露營風氣興盛,露營相關設備進口案件逐漸攀升,惟業者對「可拆卸移動式露營車頂篷」稅則分類常有誤解,認為其具有睡眠、烹飪、盥洗等功能,即誤申報為稅則號別第9406.90.00號「其他組合式建築物」,第1欄稅率5 %,無輸入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此類貨物配備有冰箱、爐灶、淡水箱、車載電源及床墊等固定設備,係為使一般機動車輛(如皮卡車),具有戶外露營功能,而設計用於配合或安裝在車輛後車斗,可作為車泊住宿,也可拆卸(獨立式)使用,並能利用被安裝之車輛輕鬆移動。因其可識別專用或主要用於機動車輛,且非屬第17類類註規定所排除之物品,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對稅則第8708節詮釋,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708.99.90號「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第1欄稅率15 %,無輸入規定。

 

  高雄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保障自身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新聞稿聯絡人:葉耀仁

電 話:07-562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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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114614日止,請民眾多加利用線上申請退稅。

 

     該所說明,自108615日起至114614日止,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減徵貨物稅額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該所進一步說明,購買節能家電申請退稅方式有2種,第1種即買受人填具紙本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存摺、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及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的統一發票(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或收據影本,郵寄或親持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第2種則是由買受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線上申請,並將統一發票或收據、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存摺等附件拍照上傳。

 

     該所建議,買受人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及夾檔傳輸附件,除可享受免出門免排隊之便利,更可快速收到退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銷售稅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4)2588117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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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近日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因倒閉,存貨早被廠商搬光抵債,已經虧損,為何還被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嗣後部分或已以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處理時,應注意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有無視為銷售貨物情形,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補稅處罰。所以,陳小姐所經營公司之餘存貨物(含固定資產等)雖已抵償債務,依上揭法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查獲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為消除帳上餘存貨物時,將統一發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對象扣抵銷項稅額,經該所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依法告發,該所更呼籲營業人統一發票之開立,應核實開立予實際交易對象,以免違法。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紀帆玲

聯絡電話:04-2485293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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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或服務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計入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不動產買賣透過仲介服務成交者,依市場交易習慣,會約定買賣雙方或一方按成交價格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計算及支付佣金或服務費予仲介人。民眾因執行仲介服務所取得個人給付的佣金或服務費,得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人如未能提示相關必要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可以依財政部核定的執行業務者「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間仲介土地買賣,己依約定按成交價格的2%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報酬計新臺幣200萬元,但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且未能提供相關必要成本費用單據供核,經該局查獲並按財政部核定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居間仲介交易所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報酬,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雖然不會有扣繳憑單,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此,民眾如有上述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如仍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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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11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111117(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但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111127)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有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情事,應在國稅局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如果有應納稅額,也要一併補繳稅款,以避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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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下稱自由港區)採取「高度自主管理、低度行政管制」,以加速貨物流通,創造自由港區利基。責成自由港區事業實施自主管理,達成貨物之進、出口通關、倉庫管理及帳冊簿據詳實完備等要求,以作為行政管制之替代管理機制。查近年裁罰案多為自主管理缺失,常見違規態樣為菸酒及未開放大陸物品未以專帳專區管控,提醒業者多加留意。

 

基隆關說明,為落實風險管理,強化自由港區高風險貨物監管機制,依據自由貿易港區通關管理辦法(下稱通關管理辦法)第4條第10款及「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規定,進儲菸酒及未開放大陸物品,應以「XX自由港區事業XXX年度營運貨物帳」註明「菸」、「酒」或「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登錄,與一般營運貨物帳區分管理,並設專區儲放,設置明顯標誌,以資識別。另依通關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業者欲檢視貨物應於儲區辦理,不得違規攜出,以利管控。

 

基隆關提醒,倘業者未辦理前揭帳務處理及貨物管控之自主管理事項,違反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第23項規定,得依同條例第39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業者務必遵循辦理,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聯絡人:倉棧組李股長 電話:02-2420-2951分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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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多採郵寄方式送達,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且不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何時至郵政機關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並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不服該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復查決定書經郵務機構於11241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營業地址所在地之龜山文化郵局,應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甲公司設址於桃園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12414日起算,至112516(星期二)屆滿,而甲公司遲至112517日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法應不予受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接到郵局之郵件寄存通知書,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一股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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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71日起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前開情形之交易,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交易所得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0(處分資產利益)或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惟屬經常買進、賣出該等項目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再填入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或損失)減除,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C1-2頁。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惟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係於1106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相關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適用規定\境內營利事業組織

公司組織

獨資、合夥組織

房地合一1.0

110630日以前交易

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房地合一2.0

11071日以後交易

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職之合夥人,於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

2.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麗貞

聯絡電話:04-230511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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