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籲請商民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損及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海關准予先行押款提領貨物案件,商民憑其收到載明「押金」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申請復查,惟該單據係作為通知申請人繳納報單應補繳稅款之足額保證金用,而非關稅法第45條第1項所稱之「稅款繳納證」,自不得作為行政爭訟之標的,申請人提起復查,基隆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商民不服稅費核定時,請待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或應補(追)繳稅款,於收到海關核發押金抵繳之稅款繳納證後,於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提醒,如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者,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30日」所指為「日曆天」而非「工作天」,請商民留意。另復查申請書格式可至基隆關網站(路徑:首頁/資訊匯流/書表下載)關鍵字搜尋「復查申請書」下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投資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份,因該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個人出售上述股份時,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屬個人財產交易之性質,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未簽證發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總價500萬元取得,甲君於109年間以每股3,000元,即總價1,500萬元出售與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於交易時便知A公司並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交易免課徵證券交易稅。然因其股份轉讓交易係屬甲君個人財產交易範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將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萬元(即股份轉讓價額1,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500萬元)列入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約3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約170餘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轉讓公司持股,應查明該持股是否屬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發行之股票,如屬上述案例情形,應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以維個人權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1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供乙公司刊登廣告,並約定每月租金10萬元,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營業稅稅率為1%,由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繳款書3,000元(10萬元 x 1% x 3個月)通知繳納。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又於111年10月再出租屋頂予丙公司架設電信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因每月銷售金額合計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11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由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規定自行按期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107年度購入土地,嗣於109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房地合一稅1.0(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該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損益時,應正確計算相關交易房地之取得成本及費用,以維自身權益。詳情請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收入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依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該批貨物於112年1月初運抵國外,客戶於112年1月初收訖並支付貨款100萬元,該筆收入依規定仍應列報為111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並正確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所得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近年來市面上出現許多無酒精啤酒的產品,成為台灣許多人歡聚消費的首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無酒精啤酒雖不屬於菸酒稅課稅範圍,但仍為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設廠機製清涼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稅酒品係指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市面上所謂「無酒精啤酒」指的是酒精成分低於0.5%的啤酒,則不屬於菸酒稅法所稱的酒類製品,免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酒精啤酒雖免課徵菸酒稅,仍屬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所稱之清涼飲料品,產製廠商生產是類貨物前,應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受罰。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臺北關近期查獲自東南亞報運進口螺絲及螺帽等,因未以來貨之原產地中國大陸申報,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該關特別提醒業者,進口產品應注意相關規定誠實申報產地,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呼籲,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及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蓬勃發展,縱非向大陸地區進口貨物,仍應注意貨物完全生產是否為該國家或地區,或已符最終實質轉型才可視為其原產地。按實質轉型係指下列情形: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者。
該關提醒,若屬未公告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倘虛報生產國別,即涉逃避管制,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除貨物沒入外,並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且歐盟持續對中國大陸鋼鐵製螺絲螺帽及墊圈課徵反傾銷稅,切勿因一時利益,貿然協助中國大陸廠商違規轉運,以保護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一組分估一課進口分估三股邱先生,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2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映,有些冷飲店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消費後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卻被告知免用發票,這是為何?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若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改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是否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要視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20萬元以上,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且應有上述5種情形之一,國稅局即會派員實地訪查,輔導營業人於期限內使用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規定處罰外,將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按稅率5%計算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購買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5月10日至乙公司經營之網路購物平臺訂購電器1批,已將所取得乙公司該筆交易銷售額200萬元及稅額10萬元之電子發票,於111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該局查獲甲公司已於購買翌日(同年月11日)至該網路購物平臺取消該筆交易,卻未自行至該平臺列印乙公司開立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漏未將該筆進貨退出金額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致有逃漏營業稅情形,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一時疏忽漏報,請准予免罰云云,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提醒,為減少上述網路交易漏報營業稅情形,建議營業人事先申請「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帳號及密碼後,即可隨時利用該平台查詢進銷項之電子發票功能,自行與帳載資料核對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避免上開之錯誤。萬一已發生漏未扣減進貨退出或折讓之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除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規定,行政執行官在訊問納稅義務人後,認為顯有履行可能而不履行,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或認為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拒絕、虛偽報告財產狀況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又按同法條第1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之義務或管收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報告或予管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88年12月30日設立登記,甲君為負責人,嗣於110年5月12日解散,並選任乙君擔任清算人。A公司107至109年間銷售貨物,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億4,274萬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4,284萬元,繳款書合法送達乙君。A公司逾期未繳納稅款,移送強制執行時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經該局調閱A公司及甲君往來銀行資料顯示,107至109年間A公司銀行帳戶並無前述3億4,274萬元進出資料,但甲君及第三人丙君之帳戶有鉅額存款進出,且丙君帳戶有部分資金再轉至甲君帳戶等情形。因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均在甲君擔任負責人期間,前述鉅額款項流向何方,甲君自應知悉,該局乃將上揭情形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嗣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甲君到場說明,經訊問及調查後,認定甲君於擔任負責人期間及執行名義成立後,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等事由,且有管收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甲君獲准,甲君遭管收後,即先繳交部分稅款,剩餘稅款由第三人提供擔保分期繳納,甲君始獲釋。
該局提醒,公司負責人切勿以為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將財產移轉或處分給他人,使公司處於無資力狀況,即可規避稅捐執行,如經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等事證,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以維護稅捐正義,實現租稅債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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